【京师医法刊】NO.2 妇科手术被围观,谁来保护患者隐私权?
作者:    浏览量:1863   发布时间:2019-12-04     分享到:

        美国为保护患者隐私权于1996年通过了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HIPAA),该法案制定了一系列安全标准,要求对患者就诊信息绝对保密。信息使用者若违反患者信息保护原则,可能面临解雇、150万美金的巨额罚款及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仍处于初级阶段。2019年陕西各医院均加大对患者隐私信息的保护力度,开始对使用、传递患者病历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但有部分医院的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仍能找到患者的照片,其对患者病历资料的使用也很少取得授权。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是本法中唯一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规定了泄漏患者隐私或未经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均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链接案例

        女患者张某在某医院被诊断为早孕,选择采取全麻方式进行无痛人工流产手术。醒来后从朋友口中得知,自己在手术台上的整个过程被医学院的学生观摩。张某感到非常羞辱,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医院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组织实习学生观摩原告人工流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律师分析

        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无害于社会利益且不违反法律的一切信息,均属于隐私权的内容。妇女的人工流产应属于个人隐私,人体的生殖器官更是典型的隐私权客体的内容,医务人员接触患者隐私部位,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医学院的学生在医院实习时尽管被称为“医生”,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他们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生,对于原告来说,他们属于与治疗活动无关的人员。在本案中,原告并没有同意被告组织学生观摩其人工流产手术,被告在医疗教学中安排医学院的学生观摩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的概念

        在诊疗活动中,患者为治疗疾病而需要向医护人员如实陈述病史及诊断疾病所需的个人信息,在一定情况下,还应接受对其隐私部位进行的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的医学检查。患者的隐私是指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务人员公开的,但不愿让其他人知道的信息、空间和活动。


患者的隐私信息内容

        1.患者的一般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年龄、籍贯、经济状况等;

        2.患者的既往史,如疾病史、家族史、生活史、婚姻史、生育史等;

        3.患者身体的隐私部位及通过诊疗探知或查明的生理心理缺陷;

        4.患者的姓名及病情;

        5.血液、血型、精液等检查的报告单。

        患者隐私权具有与一般隐私权不同的自身特性。

        1.患者隐私权的客体侧重于患者与医疗相关的个人信息。

        2.患者隐私权的义务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对患者隐私权负有保护义务主要限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3.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处于治疗疾病的目的更愿意透露与自己疾病相关的任何信息,使得患者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医护行为中侵犯患者隐私的常见形式

        1.询问患者病情时,不是一对一地进行,导致患者病情隐私被别的候诊患者或他人知道,医学带教未经过患者同意,隐私变成活教材。

        2.给患者检查时,没有提供保护患者隐私的检查环境,导致患者隐私被他人“窥见”。少数医务人员非法检查、窥视患者隐私部位。

        3.患者住院期间,病历保管不严格,被他人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窥见”。病案管理人员因为工作疏忽造成病历损坏、丢失、被盗而发生病人隐私泄露。少数院外办案人员调阅、复印病历,窥探到与本案无关的病人隐私内容,予以宣扬。

       4.患者住院的床头卡泄露患者疾病隐私。电子病历的应用,导致黑客侵入医生、护士工作站,病人隐私被泄露;医务人员在撰写医学论文时,泄露患者的隐私。


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1.道德层面的约束 

        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信任、依赖关系。出于治疗疾病所需,患者必须将前述隐私信息向医务人员公开,这是患者基于其隐私支配权而作出的对隐私权的有限放弃。医务人员因治疗疾病所获知患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在患者的知情同意前提下对患者的身体隐秘部位实施医学检查具有正当性,并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尊重患者的人格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医疗,不泄漏患者隐私已成为我们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2.法律规范的保护 

        2.1《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护士条例》第18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2.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泄漏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

        1.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的一种有效方式。就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赔礼道歉来说,不公开赔礼道歉的效果更好,例如采取当事人面对面的方式、信函的方式。如果以公开的方式,将可能造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二次损害。

        2.赔偿损失 

        由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结果主要是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进行的赔偿。 


医药健康法律事务部

        京师西安医药健康法律事务部专注于医患纠纷、医疗质量管理、医药健康企业运营、知识产权保护、融资改制等领域,积极关注业界的最新动态与趋势,密切追踪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环境变化。本部门立足于各类型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的不同需求,与多名医学专家及三甲级医院长期紧密合作,为客户提供广泛而全面的医药健康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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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棋 律师

医药健康法律事务部主任。精通医疗核心制度,熟悉临床医疗、医政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具有多元的知识体系及丰富的医疗法律事务经验,能为客户在医患纠纷、医疗质量管理、医药健康企业运营等领域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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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逸飞 律师


医药健康法律事务部成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学硕士。先后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在诉讼、仲裁代理活动中,能够深刻理解纠纷或案件实质,制定诉讼、仲裁策略,最大限度地实现客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