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医法刊】NO.6 全国首部“基本医疗法”来了!
作者:京师西安    浏览量:1553   发布时间:2020-05-08     分享到:

导 读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法》)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


其内容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接下来,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医药健康法律事务部陈嘉棋主任将带我们一起看一看《基本医疗法》对医疗机构管理带来的新变化和新要求。


一、告知内容及方式发生变化


1、增加“医疗费用”告知


《基本医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在之前的法律中,都没有将“医疗费用”作为依法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


本法特别将“医疗费用”列入告知内容,体现了“医疗费用告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可以进行口头告知


《基本医疗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


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基本医疗法》删除了书面告知的硬性要求,允许医疗机构选择更灵活的方式进行告知,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二、将“不得过度检查”扩大到“不得过度医疗”


《基本医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医疗包含检查、治疗、护理等诊疗环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仅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此次《基本医疗法》直接将“不得过度检查”扩大到“不得过度医疗”,促进医疗规范化。


三、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将受到行政处罚


《基本医疗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前款规定的人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基本医疗法》在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均对医疗伦理作出规定。


在程序上,医疗行为要根据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在实体上,医疗行为除需符合诊疗规范外,还需符合医学伦理。


可以看出今后医疗伦理将具有诊疗技术规范的同等地位。


医药健康法律事务部

        京师西安医药健康法律事务部专注于医患纠纷、医疗质量管理、医药健康企业运营、知识产权保护、融资改制等领域,积极关注业界的最新动态与趋势,密切追踪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环境变化。本部门立足于各类型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的不同需求,与多名医学专家及三甲级医院长期紧密合作,为客户提供广泛而全面的医药健康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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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棋 律师

医药健康法律事务部主任。精通医疗核心制度,熟悉临床医疗、医政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具有多元的知识体系及丰富的医疗法律事务经验,能为客户在医患纠纷、医疗质量管理、医药健康企业运营等领域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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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逸飞 律师

医药健康法律事务部成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学硕士。先后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在诉讼、仲裁代理活动中,能够深刻理解纠纷或案件实质,制定诉讼、仲裁策略,最大限度地实现客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