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金青松律师: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如何向职工发放工资?
作者:    浏览量:781   发布时间:2022-04-02     分享到:

近期国内疫情多点散发,对各行各业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各企业一边严密防控,积极应对疫情;一边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努力降低疫情影响,全力保障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也有很多企业不得不面对停工停产的窘境,那么,在企业停产停业的情形下,员工的工资是否受到影响,疫情期间的工资怎么发放呢?今天且听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金青松律师为您解读: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3


西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市人社函(2020)46号)


第三条


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四):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拓展阅读


之前,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陕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二场),介绍陕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其中涉及到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劳动关系及工资如何有效得到保障的问题,也给出了权威解答: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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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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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2、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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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2、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京师西安律所律师将积极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机构、防疫一线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为抗击疫情作出贡献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法律咨询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