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是经济发展的脉搏,更是千家万户的日常。
每一次扫码支付、每一份合同签署、每一次服务体验,背后都承载着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也暗藏着权益受损的风险。当预付卡遭遇商家跑路,当医美承诺变成身体创伤,当求职诱导演变为贷款陷阱,当网络言论突破法律底线——消费者需要的,不仅是维权的勇气,更是专业的支撑。
值此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梳理并发布一批真实、典型、具有代表性的维权案例。这些案例涵盖预付式消费、医疗美容、教育培训、求职购车、网络名誉权保护等多个领域,既有日常消费中的常见纠纷,也有新型消费模式下的法律挑战,集中展现了京师律师在消费维权领域的专业素养与执业情怀。
法治,于细微处生长
我们相信,每一次成功的维权,都是对市场秩序的净化;每一个典型案例的传播,都是对法治信仰的播种。当消费者懂得如何留存证据,当经营者学会依法合规经营,当侵权者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公平正义便在人间烟火中悄然生长。
以下,请跟随京师律师的办案足迹,走进这些真实的维权故事——
案例:《张某与某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
分享人:郝娇娇律师
案件详情
2024年7月,张某因学历提升需求与某机构接洽,该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多账号微信沟通,虚假承诺27000元费用含全部学费及服务费、无额外支出,现场确认与论文答辩可在广东省内就近安排,且学历可用于评职称。双方当日签订《学习协议书》,约定机构协助张某申请湖北师范大学地理专业同等学力申硕,培养方式含线上+线下授课。
合同履行中,机构未提供线下服务,擅自增设与张某(英语专业在职教师)需求不符的基础线上课程;现场确认地点被安排至福建、山东等地,与承诺不符;且未提前告知需另行支付22000元论文指导费。张某提出转让服务给丈夫刘某后,机构与其签订的协议约定费用增至42000元,与 “转让后退费7000元” 的承诺严重相悖。2025年2月,机构将张某移出学习群,单方终止服务,此时张某仅接受少量基础线上课程,核心服务未履行。另查,该机构经营范围为 “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实际开展线上培训,属超范围经营。
张某多次与某机构协商退费未果后,委托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郝娇娇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培训费27000元。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学习协议,某机构向张某退还费用22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涉案《学习协议书》中 “不予退费” 条款是否有效
某机构主张,协议第7条第2款约定 “乙方缴费15天后甲方不支持任何形式的退费”,张某退费申请不符合约定,应驳回其诉求。张某认为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未被明确提示说明,且内容显失公平。
2、某机构是否存在欺诈及违约行为
某机构辩称已按合同约定提供资格审查、教材邮寄、线上课程等服务,不存在欺诈;张某主张某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就近确认、无额外费用、学历可评职称)、超范围经营、擅自变更合同等欺诈及根本违约行为。
3、服务转让后张某是否仍有权主张退费
某机构认为张某已将服务转让给刘某,其不再享有合同权利,无权要求退费;张某主张转让行为系基于某机构欺诈作出,且转让后刘某的合同条款与承诺不符,自身合同目的仍未实现。
4、退费金额应如何确定
某机构要求扣除已提供服务对应的费用;张某主张核心服务未履行,应全额退费。
代理亮点
1、精准锁定格式条款无效核心抗辩
代理律师重点主张《学习协议书》中 “15天后不予退费” 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某机构未采取加粗、提示等合理方式提请张某注意,且该条款排除张某主要权利(合理退费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及《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为退费主张奠定法律基础。
2、多方面举证欺诈与违约证据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宣传截图等,证明某机构存在 “就近确认”“无额外费用” 等虚假承诺;
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为依据,指出某机构超范围经营教育培训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提交学习群聊移出截图、其提供的网络学校平台学习记录,证明某机构单方终止服务,且已提供服务与合同约定及需求严重不符;
对比张某与刘某的两份《学习协议书》,证明某机构擅自变更费用条款,存在欺诈故意。
3、明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核心主张
代理律师强调,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核心合同目的是获取符合需求的学历提升服务。某机构的虚假宣传、服务不符、额外收费等行为,导致张某的学历提升需求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
4、合理确定退费金额
结合张某实际接受的服务范围(少量基础线上课程)、某机构的违约程度(根本违约 + 欺诈),主张应扣除的费用仅为必要的教材成本及基础服务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大部分退费请求,实现当事人核心权益。
律师呼吁
1、提预付式消费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在教育培训等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常设置 “不予退费”“退费扣除高额违约金” 等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需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如加粗、单独告知),未提示说明的,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若条款存在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消费者签订合同时需重点关注此类条款,未被明确提示的可要求经营者说明,必要时留存证据。
2、教育培训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与维权
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如承诺 “包过”“无额外费用”“就近服务”)、隐瞒重要信息(如额外收费项目、经营资质限制)、擅自变更合同条款等行为,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费用、赔偿损失;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维权时需注意留存聊天记录、宣传资料、合同、缴费凭证、服务记录等证据。
3、超范围经营的法律后果与消费者注意义务
经营者必须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教育培训等需许可的项目,属于违法经营行为。消费者选择培训机构时,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营者经营范围及资质,避免选择无培训资质的机构;若发现经营者超范围经营,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同时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
4、服务转让中的权利保护
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服务时,需与经营者明确约定转让条件、费用结算、服务标准等内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若经营者以转让为由擅自提高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拒绝履行原合同核心义务,消费者可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原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张某的转让行为未改变其合同目的未实现的核心事实,故仍有权主张退费。
5、预付式消费纠纷的维权途径
消费者遭遇预付式消费纠纷时,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向消费者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时应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提高维权成功率。

郝娇娇 | 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继承、资产分割、刑事辩护等。
案例:《某单位等诉某某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
分享人:王彪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某单位和被告某某因业务沟通发生了争执,事后被告方在其抖音账号和微信视频号上,多次针对原告方单位及对接人、负责人发布侮辱、贬低视频。接受原告委托后,经律师办理,最终被告方的抖音账号(粉丝两万多)被注销,视频号账号更名,双方在法院达成和解,被告方在视频号上发布了道歉视频,置顶持续一个月。
争议焦点
1、被告发布视频内容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2、被告是否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网络平台是否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代理亮点
1、及时保存固定证据,同时采用了成本最低、方式最简单的取证方法,为当事人固定证据的同时,大幅节约了前期取证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
2、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取证后及时举报,下架相关视频,减少相关视频的传播,最大化的降低对当事人的影响。
3、固定证据后,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之后提起诉讼,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4、通过向行政机关发函,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等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账号进行查处,多措并举,增加被告方违法成本,最终促成调解。
律师呼吁
1、提醒公众在网络表达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侮辱、诽谤他人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建议受害者在发现网络侵权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举报下架,防止影响扩大,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3、呼吁网络平台加强内容审核,及时处理侵权投诉,履行平台管理责任。
4、倡导行政机关加大对网络侵权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账号,净化网络环境。
5、鼓励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网络秩序,营造理性、文明、法治的网络交流空间。
王彪 | 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
案例:《预付式消费退款纠纷解析》
分享人:张曼律师
案件详情
消费者张女士在某美容馆办理会员卡并预付费用,享受了多次服务后因个人原因提出退费。商家以办卡时享受折扣、已开封产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主张按原价扣除已消费项目费用,仅同意退还极少部分预付款。张女士认为扣费标准不合理,遂与商家产生纠纷。
经多次协商无果,张女士委托律师介入处理。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美容馆已注销登记,律师及时调取经营者信息,变更被告为实际经营者,继续推进诉讼。案件最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争议焦点
1、预付款退款时已消费项目的费用应按原价还是折扣价计算。
2、已开封产品是否应按合同约定原价扣除,消费者是否应承担该部分损失。
3、因商家注销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否构成“因商家原因”退费,适用何种扣费标准。
4、预付款利息是否应支持,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代理亮点
1、精准适用司法解释:代理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区分消费者原因与商家原因退费的不同扣费标准,为案件定性提供法律依据。
2、及时变更诉讼主体:发现商家注销后,律师迅速调取工商登记信息,将被告变更为实际经营者,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诉讼受阻。
3、主张合理扣费标准:主张因商家注销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属“因商家原因”退费,已消费项目应按折扣价计算,并主张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4、证据完整支撑诉求:整理会员卡协议、消费记录、支付凭证、沟通记录、商家注销信息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为退款主张提供有力支撑。
律师呼吁
1、提醒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应详细了解退费规则,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消费记录等材料,避免因商家变更或注销导致维权困难。
2、建议商家诚信经营,明确退费标准,不得以“开封”“折扣”等理由不当扣减消费者预付款,避免引发纠纷。
3、呼吁监管部门加强对预付式消费市场的规范管理,建立资金存管、风险预警、商家退出机制,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
4、倡导司法机关在审理预付式消费纠纷中,依法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张曼 | 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国企改制、财税、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