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权利,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与保障。近日,由我所钮承雪律师代理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经二审法院审理,成功支持我方当事人核心上诉请求,保障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筑牢法律屏障,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商事纠纷中的精准赋能与责任担当。
本期作者:钮承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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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奠定基础,核心诉求待突破
本案中,某建设集团作为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长期以来因无法全面获取公司经营及财务相关核心资料,难以清晰了解公司实际运营状况,自身股东权益面临潜在风险。为依法维护自身知情权,某建设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供其查阅、复制。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某小额贷款公司提供2011年6月2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供某建设集团查阅、复制;提供同期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供某建设集团查阅;并明确查阅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一审判决虽支持了某建设集团的部分诉求,但未将“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合同等有关资料”纳入查阅范围。某建设集团认为,该部分合同资料是证明公司交易真实性、核实财务数据合法性的核心依据,未获准查阅将导致其股东知情权行使不完整,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经营实质,遂决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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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据理力争破难点
二审阶段,争议焦点精准定位上诉突破口——即“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合同等有关资料”是否应当纳入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为支撑上诉主张,承办律师在庭审过程及代理意见中充分阐述将合同等附件资料纳入查阅范围的合法性与必要性。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构建了完整的代理逻辑: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明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其次,从法律文义解释与会计实务操作双重角度出发,论证此处的“有关资料”必然包含合同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核心文件,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此类资料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是会计凭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最后,结合股东知情权的立法本意,强调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核心目的是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与财务真实性,若排除合同等附件资料,将导致股东无法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有效核实,实质上剥夺了股东完整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代理意见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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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胜诉,权益落地显成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钮承雪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明确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的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该判决最终支持了某建设集团的上诉请求,将合同等核心附件资料纳入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彻底解决了一审判决中股东知情权行使不完整的问题,让某建设集团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某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细节,真正实现了股东知情权的有效行使,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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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争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是维护股东利益、规范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随着商事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东与公司之间因知情权行使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此类案件的核心往往在于对知情权查阅范围、行使方式的法律界定。本案中,承办律师凭借对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结合会计实务操作规范,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与有力的庭审辩护,成功推动二审法院改判,合法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为类似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代理提供了参考。
未来,钮承雪律师将继续为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等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破解法律难题、守护合法权益,助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商事法治环境。
作者简介
钮承雪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承办案例(部分):
1.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白河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免罚判决;
2.赵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福天下”案)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采纳;
3.黄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云汇聚英”案)罪轻辩护辩护意见被采纳;
4.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轻辩护效果良好;
5.姚某合同纠纷全额挽回损失;
6.刘某合同纠纷全额挽回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