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京师西安王化雪律师:抚养权之争?
作者:    浏览量:1002   发布时间:2021-06-24     分享到: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于2015年8月13日登记结婚,2017年10月婚生女出生。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9年5月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

自双方离婚后,男方工作比较忙,女方也希望孩子和自己一起生活,因此婚生女一直随女方共同生活。

2020年8月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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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为: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女方。

理由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归男方所有,但自双方离婚至今,婚生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且得到了较好的照顾,男方未实际照顾孩子。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为: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首先,双方于2019年5月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登记备案,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故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男方并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中所存在的情形。

此外,婚生女自出生以来总体由双方共同抚养照顾时间较多,自2020年10月以后一直由男方抚养,也得到了较好的照顾。


审判解析


二审中,男方向法庭提交了多组证据。

1.两人在一审判决后新产生的短信聊天记录,女方称:“是你用孩子威胁,孩子不给你就不离婚,我只能先离婚后来打官司再将孩子要回来”。用来证明,双方离婚时女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主动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

2.孩子和男方共同生活的照片。用来证明,孩子和男方生活得到了很好的照顾。

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了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四种情形,在庭审中原告并没有提出有利的证据进行证明,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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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


我们在一审已经变更抚养权的前提下接受了男方的委托,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一般的离婚过程中,孩子归谁,首先需要双方协商。在本案中,双方协商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我们要求男方做以下几件事:

1.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立刻接回孩子亲自抚养。

2.审查在一审判决后新产生的聊天记录,找出有利于男方的信息。

3.记录孩子的日常生活,以证明孩子得到了很好的照顾。

在审判实务中,抚养权一旦确定了,轻易无法变更。孩子归谁抚养,一经判决,或者一旦写到离婚协议上,基本上这辈子都不能变更了。不管你多有钱,当时答应了抚养权给谁,以后就照着这个来。


法律引申


1.法院判孩子归谁,年龄这个节点很重要,要分三个年龄段来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2-8 岁的子女,是抚养权争夺,最容易出现分歧的年龄。这一年龄段的孩子判决归谁,要看两方面:优先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如果有优先抚养条件就不再看抚养能力。如果没有优先抚养条件,双方再比抚养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优先抚养条件包括了: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规定的抚养能力包括了: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婚姻中不管哪一方强弱都将使婚姻的天平失衡,失衡久了各种矛盾便凸显出来,从一开始,爱情就是一件浪漫的事,而婚姻,却是一件庄严的事,更何况还有孩子,请珍惜彼此,也请珍惜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