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袁文慧律师:都是买车被骗,为什么有的退一赔三?有的只赔一点点?
作者:    浏览量:1118   发布时间:2021-08-05     分享到:

(本文共 3013个字,阅读需要15分钟左右)

如果在4S店购买一辆新车,之后发现是事故车,或者翻新车,或者无法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或者开了几年后在自己准备出手时被二手车经销商告知这辆车在购买之前有过维修记录,遇到这些“问题车”的车主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后发现每个人得到的赔偿标准完全不一样,怎么回事?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袁文慧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分享(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一

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与常宁市某4S店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轿车,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廖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遂向4S店反映,但对方未予理睬。协商无果,廖某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经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12月15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4S店将事故车辆卖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4S店退还廖某购车款13.19万元,并赔偿廖某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4S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衡阳中院。2016年4月25日,衡阳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案例二

2019年1月,浙江丽水市民李先生与温州某4S店签订《汽车订购协议》,订购了一辆总价款为778200元的汽车。同年5月31日,李先生在完成付款提车手续回家途中接到4S店工作人员电话,被告知车辆电机拓印不清楚需重新核对。李先生驾车返温后,4S店工作人员认为车辆存在问题,要求李先生将车辆及相关资料留下再行处理,但未向李先生告知车辆具体存在什么问题,李先生不同意,又驾车回丽水。之后,李先生获知所购车辆两个电机中的一个电机的型号与车辆一致性证书登记的型号不符,但是4S店工作人员提出有其他地方与案涉车辆同样情况也能上牌,于是双方约定2019年6月10日一起到丽水市某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上牌手续,该所审核后予以退办。后因双方就退车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李先生将4S店起诉至法院,要求4S店退还购车款,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2020年3月27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4S店退还李先生购车款778200元,并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180000元。双方因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4S店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误导李先生以为车辆只要能上牌就能使用,从而导致李先生作出错误判断,造成案涉车辆不能上牌无法使用的严重后果。4S店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应当对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审期间,法院多次进行调解工作,李先生最终同意降低到退一赔一,但是4S店不接受。2020年12月18日,二审(终审)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4S店退还李先生购车款778200元,并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778200元。(退一赔一)

案例三

2009年12月22日,西安的姜先生在西安某4S店购买了一辆进口汽车,总价款725000元,2017年12月,姜先生欲将车辆出售时被二手车评估师告知该车曾于2009年12月12日进行过发动机维修,维修项目为曲轴飞轮密封环更换,姜先生认为其欲购买的是全新进口车辆,4S店隐瞒销售前维修的行为属于销售欺诈,应退一赔三,4S店认为其是正常的PDI行为,不需告知消费者,姜先生不服,故诉至法院进行维权。


一审: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4S店的行为并非故意采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隐瞒欺骗、误导消费者,4S店之行为不构成欺诈,但是4S店在销售时未全面、如实告知消费者更换曲轴飞轮密封环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者心理产生了一定影响。2018年12月10日,未央区法院酌情判决4S店赔偿姜先生62000元。一审判决后姜先生未上诉,但于2019年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2019年7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姜先生的再审申请。

案例四

2017年8月11日,家住上海的于女市与上海某汽贸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含《委托服务合同》一份),订购某豪华汽车一辆,裸车价为983,300元。合同签订后,于女士选择的具体配置包括:铝合金车顶行李轨包含排水凹槽顶轨(以下称行李架)、踏脚板、运动型尾管等。2017年8月23日,上海汽贸公司向于女士交付汽车,于女士购车花费的总金额累计为1,065,200元。后上海汽贸公司向于女士提供了该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于女士发现开票单位是西安某4S店,发票上销货方一栏是西安4S店。后来于女士在官网查询得知上海汽贸公司给其安装的配置不是厂家原装配件,且安装工艺非常劣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于女士认为上海汽贸公司恶意将低配车辆通过私自改造冒充高配车辆,且私自加装非原厂配件的行为显属欺诈行为,交涉无果后,于女士将上海汽贸公司和开票的西安4S店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车款,并按照1,065,200元的三倍进行赔偿。


诉讼中,于女士及其律师坚持认为其与上海汽贸公司是委托关系,与西安4S店是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6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于女士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8日,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何为消费欺诈?欺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构成欺诈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一是欺诈人须有欺诈行为;

二是欺诈人须有欺诈故意;

三是行为人须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

四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文案例一和案例二的生效判决,法院就是依据该条款作出的。


何为侵犯知情权?侵犯知情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文案例三的生效判决,法院就是依据该条款作出的。



消费欺诈和侵犯知情权有何区别?如何区分?

简而言之,二者都是隐瞒事实,只是程度不同。侵犯知情权不会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更不会影响缔约目的的根本实现。实务中如何区分,受代理律师的举证能力、代理方向、代理方案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案例三提到的PDI是什么?

PDI是英文Pre Delivery Inspection的缩写,是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的意思。

销售者PDI检测时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在销售时是否应该告知消费者及告知的范围,截至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一块还没有相关规定,直到2017年3月10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制定发布了《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之后,这方面才算有了行业规范,根据该《指引》第8.2.2条规定,案例三4S店PDI时更换曲轴飞轮密封环的行为不属于应告知消费者的范围。因此4S店未告知姜先生更换曲轴飞轮密封环的行为,虽然对申请人的知情权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尚不构成消费欺诈。



案例四为何告了个寂寞?

因为委托人及其律师搞错了其与两名被告的法律关系,所以法官以请求权基础不存在为由判决驳回了于女士的全部诉请。该案于女士应该以其与上海汽贸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是委托关系)为由起诉,其与西安4S店没有法律关系。


特别说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引用的案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仅是律师个人分析观点,仅供大家交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