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线普法|李豪律师: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依据
作者:    浏览量:902   发布时间:2022-01-21     分享到:


“疫”线普法


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依据

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依法抗疫


疫情之下,没有旁观者。与疫情的较量是一场全民战争,全民战争就要全民广泛参与,一个都不能掉队,一个都不能少。西安封城的这些天,医务人员、公安民警、机关下沉干部、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一线抗疫人员通宵达旦、连续奋战,全体市民都在坚持、奉献,我们都在一起,都在肩并肩、心连心。


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少出门、不聚集,尽快遏制疫情蔓延扩散,是律师应尽的义务,也是对防控工作的最好支持。律师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在一切都按下“暂停键”的当下,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同仁积极踊跃参与到抗疫一线,通过微信、网站、短视频、线上直播等各类线上方式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全力为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在辞旧迎新之际,新冠疫情突袭长安,该不该封锁相关区域?能不能控制个人行动?志愿捐赠如何组织?面对疫情,政府层面如何防控?是行政命令迅速行动,还是追求法治依法抗疫?


面对这些拷问,法律人首先要思考的是,法治社会应该如何应对?法律规定的防控措施和行为有哪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才能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两部法律也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今日且听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李豪律师为您解读:



政府依法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的场所和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公安机关依法严惩拒不配合防疫措施者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的捐赠活动、志愿服务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疫情防控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律支持,依法行动是保证抗疫胜利的坚实基础。


我们坚信,只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抗疫,努力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一定能战胜疫情,让千年古城脱胎换骨,让盛世长安再现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