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线普法|王林律师:疫情防控常见违法行为及后果
作者:    浏览量:817   发布时间:2022-01-21     分享到:
线普法

疫情防控常见违法行为及后果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疫情之下,没有旁观者。与疫情的较量是一场全民战争,全民战争就要全民广泛参与,一个都不能掉队,一个都不能少。西安封城的这些天,医务人员、公安民警、机关下沉干部、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一线抗疫人员通宵达旦、连续奋战,全体市民都在坚持、奉献,我们都在一起,都在肩并肩、心连心。


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少出门、不聚集,尽快遏制疫情蔓延扩散,是律师应尽的义务,也是对防控工作的最好支持。律师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在一切都按下“暂停键”的当下,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同仁积极踊跃参与到抗疫一线,通过微信、网站、短视频、线上直播等各类线上方式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全力为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1年12月,新冠疫情突然降至,西安1300余万居民迅速响应、众志成城、齐心协力打响疫情防控战。经过多方努力,目前疫情防控已经取得显著成效,正处于积极发展态势之中。但在此期间,仍存在部分人员违反防疫措施被相关部门予以处罚的情形。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所以,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


为更好的配合西安的各项防疫政策,今日且听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王林律师针对常见违反疫情防疫措施的行为及相应的后果予以汇总:





1


1、已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2、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3、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的。


上述三种情形,系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已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的法定义务,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承担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1、乘公共交通、出入公共场所,拒不戴口罩的;

2、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3、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外出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

4、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

5、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

6、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7、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的;

8、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的;

9、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上述九种情形,系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已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的法定义务,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民事责任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注意:


1、上述第6、7项违法行为中,如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上述第8、9项违法行为中,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还可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

1、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若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4、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的。


造假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作为疫情防控中的一份子,我们要积极响应疫情防控措施,少出门、不聚集,尽快遏制疫情蔓延扩散;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以及各地医护、物资的汇聚下,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快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