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线普法|景兰香律师:疫情管控期间,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法律后果!
作者:    浏览量:802   发布时间:2022-01-21     分享到:

疫情之下,没有旁观者。与疫情的较量是一场全民战争,全民战争就要全民广泛参与,一个都不能掉队,一个都不能少。西安封城的这些天,医务人员、公安民警、机关下沉干部、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一线抗疫人员通宵达旦、连续奋战,全体市民都在坚持、奉献,我们都在一起,都在肩并肩、心连心。


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少出门、不聚集,尽快遏制疫情蔓延扩散,是律师应尽的义务,也是对防控工作的最好支持。律师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在一切都按下“暂停键”的当下,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同仁积极踊跃参与到抗疫一线,通过微信、网站、短视频、线上直播等各类线上方式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全力为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期间,我们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核酸检测筛查,核酸检测报告结果有效期一般情况下为7天左右。如果在潜伏期内去过高中风险地区或接触该地区人群、接触过新冠病毒感染者、核酸结果阳性或有发热、乏力、干咳等新冠感染的症状,这时则需要24小时内重新进行核酸检测,并且配合医务人员进行隔离或隔离治疗。另外在一些疫情严重的中高风险地区,核酸检测报告的结果有效期可能为48小时或72小时,疑似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也要在24小时内重新检测。


西安疫情管控期间,需要1天1次、2天1次进行核酸检测筛查出病例,时不时就有新闻报道有人持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被防疫人员识破的!那么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法律后果如何呢?今日且听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景兰香律师为您解读:






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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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觉得自己身体状况良好,为贪图省事自作聪明买卖或直接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若当事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并不知情,最终检测结果也为阴性,证明其身体健康,此种情况不论是持有、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的双方,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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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发现自己身体有些异样状况或明知已经检测出阳性结果,却仍然不顾社会利益,利用买卖或直接自己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逃避集中隔离等监管措施。


如果最终核酸检测出使用者“买家”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其行为属于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会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卖家”则视其在其中的过失程度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案件情节严重、造成后果严重可能会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对于其伪造公文、伪造印章等行为可能构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属牵连犯,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视情节择一重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作为疫情防控中的一份子,京师律师将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机构、防疫一线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为抗击疫情作出贡献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线上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法律咨询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


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以及各地医护、物资的汇聚下,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快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