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刘军律师:疫情特殊时期,“合同”与“不可抗力”的相爱相杀
作者:    浏览量:874   发布时间:2022-03-16     分享到:


一个叫“合同”的家伙,他一直很牛逼,从来不看别人的脸色,控制着名为“甲方”、“乙方”或其他第三方的生死命脉、财权益损。各方都在它的权威下生活,被他随意的支配权利和义务,也规定着各方的主张和诉求。他干着“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工作,但偶尔,他也有无能为力的时候!


2021年12月22日,西安的疫情防控级别达到最高级,全城封控,小区封闭,全体老陕人进入居家办公模式。2022年1月5日,中亚的哈萨克斯坦进入国家紧急状态,电话、通讯、网络全部暂时关闭。对于普罗大众而言,这两则新闻之间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但是对于一个西安本地的大型公司与哈萨克斯坦公司之间存在业务、正在履行的“合同”来讲,他很烦恼!


因为“合同”终于碰见了自己最不想见到,却不得不面对的,更加厉害的家伙,她的名字叫“不可抗力”!她混迹于《民法典》第180条里,时不时出来露露脸,战斗值满分,只要她出现,“合同”就要面临被自动解除或不被履行的末日。但“合同”也有自己的“尚方宝剑”,比如《民法典》第590条的“通知”和“证明”!


这是一个相爱相杀的故事!每一份“合同”中必须约定“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又在特殊时候将“合同”置于死地,疫情特殊时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和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不少企业面临已签订的生效合同履行困难,甚至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况。


在疫情防控时期,企业能否适用不可抗力的条款来解除已签订的生效合同?今日,且听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为您解读:



一、何为“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条款是全世界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法定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二、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吗?



1、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据此,“新冠肺炎疫情按不可抗力对待”这一解释对司法实务产生了广泛影响。



三、疫情防控时期的合同能否解除?


1、在此次冠状病毒肺炎事件中,如果企业因为疫情的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可以主张不可抗力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如果因疫情的防控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还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解除合同的约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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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不可抗力条款并不能简单套用,而是应该具体到每一个合同的现实情况。更重要的是,企业们应当及时梳理企业的经营合同,对可能发生违约的合同及时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双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