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节特辑|刘军律师:产检孕检是女职工的合法正当权利
作者:    浏览量:728   发布时间:2022-03-16     分享到:

3月8日,也许你知道它的名字叫“国际妇女节”,是个庆祝对女性的尊重、欣赏和爱意、庆祝女性在经济、政治及社会领域的成就的节日;但也许你不知道,它真正的名字叫“国际劳动妇女节”,全称“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最初起源于20世纪初期西方劳动妇女为争取包括合理的工作时间、公平的劳动报酬及平等权利等内容而进行的女权活动。


历经百余年的发展,女性为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得到认可,保护女职工权益被写进越来越多的法律。但不可否认,当下,依然有不少女性在就业与工作中受到歧视与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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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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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于2020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周女士入职某公司任行政经理,试用期6个月。2020年4月,怀孕四个月的周女士因需要前往医院产检,通过微信向部门经理请假1天,经理回复称员工请假应按照公司请假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周女士因身体不适未能及时到岗,其产检期间的医疗检查单据并未妥善保管。

周女士产检后回公司上班,被公司告知因其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决定调整工作岗位为行政文员。周女士遂提出异议,认为其正常产检不属于旷工,不接受公司调岗。后公司以周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调岗后不能胜任工作,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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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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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怀孕的女职工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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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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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公司对周女士进行调岗后,明知其在孕期仍辞退,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并且,产检孕检是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正当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孕期女职工产前检查扣减工资,更不得以此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

怀孕女职工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取医院留存的产检记录,明确未到岗系产检所致,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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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

女性职场人发挥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

是法律和社会的双重责任

也是促进企业劳动关系

稳定和谐的重要环节

今日,女神节

祝所有的女神朋友们

节日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