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节特辑|刘军律师:产假到底有多少天?
作者:    浏览量:845   发布时间:2022-03-16     分享到:

随着市场经济劳动关系日益复杂

女性职员面临着许多诸如:

就业问题、生育问题

工作与家庭的平衡等特殊问题

怀胎十月、一朝分娩

当你沉浸在做母亲的喜悦中时

一纸不合时宜的辞退信悄然而至

你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今日,请听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权益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刘军律师为您以案释法:

案情回顾


林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客服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3200元,林某某因怀孕,预产期为2018年5月10日,故林某某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其从2018年5月份开始休假。


2018年4月29日,林某某在上班时突然出血,故紧急前往医院生产。当天晚上,林某某产下儿子。第二天,林某某就和该公司提出开始休产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林某某享有178天的产假,故产假应休至2018年10月25日止。


然而,林某某休产假达98天时,公司就多次要求林某某返回公司上班,并告知如不回来上班则视为自行离职,后公司通过电话和QQ声明林某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在2018年8月30日解除。

图片

律师释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该公司以在产假98天时要求林某某返岗,并以此为由与林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该公司应向林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7条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48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嫁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按照上述规定,陕西省女职工正常生育均可享受158天产假,如有难产或剖腹产等情形依法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女性职场人面对权益受损时,要学会保存证据,有必要时可提起劳动仲裁或起诉。只有当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在全社会才能形成尊重女职工、关心女职工、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