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锐·典例|张世民律师:业主挂靠追偿难 全力出击扭困局
作者:    浏览量:451   发布时间:2022-09-16     分享到:

A建设公司诉B投资公司、C房产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作者:张世民  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C房产公司与案外人S市政府签订《S市火车站周边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S市政府将S市火车站周边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简称“案涉项目”)交由C房产公司投资建设。其后,C房产公司成立B投资公司,全权代表C房产公司负责案涉项目管理与实施工作。2013年1月以后,B投资公司借用A建设公司施工资质,并以A建设公司及A建设公司S市分公司名义组织施工。施工期间,A建设公司未组建项目部,未向施工现场派驻技术管理人员。并且,直至案涉项目竣工,B投资公司未向A建设公司支付过工程款,双方仅于2016年6月10日就支付80万元项目管理费签订《协议书》。


2017年1月后,案外人S市建设公司、S市水泥制品厂、S市管件厂分别向S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建设公司支付欠付款项。后经S市法院审理,先后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其后, S市建设公司、S市水泥制品厂、S市管件厂申请S市法院强制执行。截止2018年10月30日,A建设公司因S市法院强制执行前述案件,支出执行案款及费用1200万元。同时,A建设公司为处理追偿事宜支出各项费用30万元。


为向B投资公司追偿1200万元费用及其他损失,A建设公司委托我和此前的同事雷晓娣律师代理诉讼案件。



诉讼方案准备


本案情况特殊复杂,一方面,建设单位B投资公司与A建设公司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于项目备案和应对政府监管;另一方面,案涉项目由B投资公司自行组织施工,对外劳务分包、采购材料则是B投资公司利用A建设公司S市分公司名义进行,并对外签订合同,但双方之间又没有联营协议或挂靠协议。这明显有别于通常的施工合同关系或挂靠关系。


具体到本案,通常的施工合同关系,B投资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支付合同价款,A建设公司负责施工并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通常的挂靠关系,被挂靠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挂靠人应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低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实践中业主(建设单位)以挂靠人身份挂靠施工单位的情况极为少见。要及时、有效率地代理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我们提出以下两种方案:


(一)方案一:行使追偿权


以B投资公司与A建设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为由,由A建设公司向B投资公司追偿。虽然B投资公司与A建设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但是如前所述,案涉项目实际由B投资公司自行组织施工,双方之间实际为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主要表现:其一,双方仅就项目管理费80万元达成过协议;其二,B投资公司借用A建设公司资质组织施工,从未向A建设公司支付过工程款;其三,对于相关的施工队伍、材料供应商、设备提供商,亦是由B投资公司直接结算或者以A建设公司S市分公司名义结算,再由B投资公司直接付款。基于此,A建设公司可以以追偿权纠纷或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为由,向B投资公司进行追偿。


★存在的问题:

1、本案中无挂靠协议或者合作协议,也没有资料直接显示A建设公司与B投资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应对措施:通过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双方之间实际为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如双方签订的80万元欠款《协议书》,B投资公司未向A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形,A建设公司未直接向施工队伍、材料供应商、设备提供商结算付款的情形,代表A建设公司及A建设公司S市分公司从事相关活动的何某等人实际为C房产公司及B投资公司工作人员。

2、 比较极端的情况,A建设公司以追偿权纠纷或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起诉,法院认定为施工合同纠纷,并可能以此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应对措施:一方面,全面收集整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双方之间实际为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一方面,与主办法官进行有效沟通,使其充分认识到双方之间是挂靠经营关系。

3、若双方的挂靠经营关系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由此可能引起A建设公司被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风险。

应对措施: A建设公司与建设主管部门积极联系,并做好协调工作,避免出现受到行政处罚等不利情形。

4、追偿权诉讼,只能就A建设公司已被法院扣划的款项及代为履行的款项进行追偿。对于将来发生的款项,需待A建设公司实际承担后,另案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二)方案二:索要工程欠款


以A建设公司与B投资公司之间签订施工合同,且相关工程项目已经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为由,要求B投资公司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欠款。

★存在的问题:

1、采用此方案,须先进行工程项目造价审核,核减B投资公司已经承担的费用,核算出要求对方支付的工程欠款金额,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2、A建设公司未参与施工,缺少施工过程资料,如进度报量、工程签证、申请付款资料。如果双方无法就结算达成一致,法院势必会启动工程造价鉴定,因A建设公司无法提供施工过程资料,将陷入被动,甚至导致工程造价鉴定无法进行,工程欠款无法追索的不利后果。

3、相关工程造价金额巨大,追索工程欠款的金额也巨大,须向法院预缴相应比例的诉讼费用。一旦法院认定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将会驳回A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所预缴的诉讼费亦无法收回。

4、如果法院按照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先不论A建设公司能够追索回来多少工程欠款,若将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相关部门追责,A建设公司须全面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以上两个解决方案,无论采取哪一种,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均应将C房产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理由:其一,相关项目,由C房产公司与S市政府签订投资协议,B投资公司为C房产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全权代表C房产公司处理项目运行事项;其二,B投资公司实际由C房产公司管控,应存在公司人格混同情形。为实现这一诉讼目的,须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调取C房产公司、B投资公司、A建设公司S市分公司工商档案,并查询A建设公司S市分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对查询所得资料进行梳理,找出上述公司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的证据,进而要求C房产公司对B投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的诉讼策略及诉讼过程


(一)诉讼策略

经过综合分析、研判,鉴于A建设公司与B投资公司实质为挂靠关系,为有效解决纠纷,在与委托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最终选择第一种解决方案:以B投资公司、C房产公司为被告,向S市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1200万元及利息。为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根据调查了解的信息,尽快申请法院对两被告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其名下的100余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12月6日,A建设公司以B投资公司、C房产公司为被告,向S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B投资公司向A建设公司支付欠款1200万元及利息;(2)B投资公司向A建设公司支付处理追偿事宜支出的各项费用30万元;(3)C房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2月9日,该案开庭。开庭前,承办法官就给了我们一个“下马威”,认为A建设公司与B投资公司之间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应当是施工合同关系,提出追偿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我们撤诉,否则法院就驳回起诉。就此问题,我们向法院进行了简明扼要的阐述,指出双方当事人实质是挂靠关系,并坚决表示我们不同意撤诉,法官遂表示先开庭审理。


庭审中,我们提交四组证据支持诉求,分别证明:(1)A建设公司与B投资公司系挂靠经营合同法律关系,A建设公司系被挂靠人,B投资公司系挂靠人,案涉项目由B投资公司投资并自行组织施工;(2)A建设公司截至本案起诉之日,为B投资公司垫付款项1200万元,B投资公司应予偿还并承担利息;(3)A建设公司为处理追偿事宜支出律师代理费等项费用30万元,B投资公司应予承担;(4)C房产公司与B投资公司系人格混同,C房产公司应当对B投资公司欠付A建设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1、判决情况:2019年8月3日,S市法院作出裁判,判决:(1)B投资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A建设公司支付1200万元;(2)C房产公司对B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9000元,其中94000元由B投资公司承担。

2、执行情况:S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B投资公司很快就自觉履行了判决,向A建设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



案件评析


(一)精心准备,充分了解情况,收集证据,为案件胜诉夯实基础。A建设公司在本案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证据不足,因没有挂靠经营合同或项目合作协议,无法直接证明其与B投资公司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合同法律关系。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在诉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做好案件背景了解、证据收集整理、案件的全面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对案件结果进行预判,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应对措施。为此,我们在诉讼前,充分梳理分析了案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书,制定诉讼策略。在诉讼准备过程中,我们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主要从三个方面共同证明双方存在挂靠经营合同法律关系。(1)双方已就项目管理费80万元的清偿达成过协议;(2)B投资公司借用A建设公司资质组织施工,从未向A建设公司支付过工程款;(3)对于相关的施工队伍、材料供应商、设备提供商,亦是由B投资公司直接结算或者以A建设公司S市分公司名义结算,再由B投资公司直接付款。最终,法院也围绕我们提出的证据和事实,在判决书的事实查明部分逐一进行了确认,认定双方存在挂靠经营合同法律关系。


(二)借用关联案件,为追偿权纠纷案做好策应。业主挂靠施工企业在司法实务中较为罕见,为让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强化其认可A建设公司与B投资公司实际为挂靠关系之信念,我们借用S市法院同期审理的关联案件作策应。当时,伏某(案涉工程承包单位之一)与B投资公司、A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亦在S市法院审理。我们提示承办法官予以关注,并在该案开庭前告知承办法官开庭时间,请承办法官旁听案件审理。在伏某案件庭审过程中,我们紧紧围绕A建设公司与B投资公司为挂靠关系,进行答辩和举证,亦得到伏某甚至是B投资公司的响应。结果证明,这一处理策略,为主办法官在追偿权纠纷案查明事实,支持我们的主张,提供了有力的帮助和支撑。


(三)根据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定,为C房产公司承担责任提供依据。为促进案件及时、有效地解决,我们将C房产公司也列为了被告。但是,本案存在的问题是,C房产公司与A建设公司无合同关系,非合同相对人,如何要求其承担责任。我们深入分析后,认为:其一,案涉项目,由C房产公司与S市政府签订投资协议,B投资公司为C房产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全权代表C房产公司处理项目运行事项;其二,B投资公司实际由C房产公司管控,应存在公司人格混同。为证明人格混同,我们通过跨越两省的市场监管部门,调取C房产公司、B投资公司、A建设公司S市分公司详细工商档案,并查询A建设公司S市分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对查询所得资料进行细致梳理,找出上述公司业务、人员、财务混同的证据,以及要求C房产公司和B投资公司连带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也对人格混同进行了认定,判决C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及时前往S市法院,申请保全对方名下土地,为胜诉顺利执行扫清障碍,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诉讼中,我们及时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并着手准备材料向S市法院申请保全两被告的财产。B投资公司为项目公司,当时已成了空壳公司;C房产公司大部分财产已经被全国多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几无可供保全的财产。为保障委托人债权实现,我们不轻言放弃,多方走访调查发现C房产公司未被保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通过积极与法院沟通,法院保全了对方名下的土地,为对方自觉履行案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法律风险提示


通过本案办理发现的问题,并鉴于建筑行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经营之常态,我们为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风险提示:

1、 各项目部印章由公司统一保管,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严格用印审批流程,并明确各印章的使用范围,“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由公司派驻项目人员保管使用,并在印文中写明“对外签约和经济往来无效”,防范挂靠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或者担保、承诺。

2、严格公司法人授权管理,给挂靠人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严格限定授权范围,排除代为收款的授权。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不事后追认,不出具担保。

3、做好财务核算及税务管理,不直接给材料商(租赁人)付款,特殊情况下需要付款,须有挂靠人的代付委托书,并在付款凭证上载明“代付”,并要注意防范财税风险。

4、若出现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公司承担责任,建议公司采取措施从挂靠人工程款中扣划,或者就自己先行承担的责任,及时进行追偿,避免公司权益受损。

5、施工企业经营的首要目的是盈利,日常经营中应强化维权和索赔意识,注重设计变更、外委增加的工程量,实施前必须要有建设单位、现场监理的签批文件,完成后及时办理工程量签证、及时申请付款,谨记勿轻信建设单位的口头承诺,避免经济权益受损。


2017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建筑业仍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施工企业必将大有可为。因此,施工企业应目光高远,从长计议,建立自己的技术经营管理及建筑工人队伍,合法合规经营,以自营业务赢得效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不仅可以有效防控风险,也必将实现立足市场高质量发展之愿景。


※ 特别说明:该案件由我与此前的同事雷晓娣律师合作办理,案件取得胜诉且债权得以快速实现,均离不开雷律师的全身心投入,特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