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锐·典例|张世民律师:杀人行凶时,他究竟是否年满18周岁?
作者:    浏览量:618   发布时间:2022-09-16     分享到:

两份生日不同的户籍证明

一道攸关生死的“分水岭”

杀人行凶时,他究竟是否年满18周岁?


作者:张世民  律师


案情简介

青年入室抢劫杀人,自己也面临被判死刑的命运。生死攸关之际,两份内容矛盾的户籍证明给了他一丝生的曙光。因为根据其中一份证明,他犯罪时尚未成年,依照法律规定,将不能适用死刑!


然而公诉机关却认定,应以记载他已经成年的户籍证明为准。两审法院都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认定他犯罪时已经成年,进而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


只要再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准,他的生命就将走到终点……


杀人凶手  一人竟有两份户籍


2005年5月30日晚,S省青年王某、李某携带甩刀、弹簧刀、手套等作案工具,来到经事先踩点的位于S省某地城区的一住户家,采取威逼、恐吓手段,抢得受害人家中现金近三千元。之后,为杀人灭口,两人当场杀死受害人谢某和来谢家做作业的雷某,并致谢某之子赵某重伤,随后逃离现场。


这就是当时震惊该省的一起特大抢劫杀人案,案件引起多家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当地公安局接警后,仅用十天时间,此案就成功告破。2006年3月6日,W市检察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对王某、李某提起公诉。由于案情重大,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法院启动法律援助程序,指定党海峰律师和我担任王某的辩护律师。


2006年3月16日下午,我们到W市中院查阅案卷,发现本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被告人王某居然同时有农村和城镇两个户籍,农村户籍的出生时间为1987年12月22日,城镇户籍的出生时间为1986年10月23日;

(2)案件侦查中,侦查机关为确定王某的年龄,以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注销了王某的农村户籍 (这一农村户籍应是王某户籍的原始登记),认定王某之父托人办理的城镇户籍为有效户籍;

(3)2003年当地法院有关王某的另一起抢劫案,是以王某农村户籍上的出生日期 (1987年12月22日)确认其年龄的。


本案中的年龄问题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如果按照城镇户籍,王某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如果按照农村户籍,王某作案时尚不足十八周岁。作为一起入室抢劫杀人的重大恶性案件,王某的年龄认定,直接关系到对他能否适用死刑。


生死攸关,出于职业本能,我和同事决定立即赶赴当地调查了解情况。


在看守所会见王某的过程中,他直接指出起诉书中的年龄不对。问他为什么不对,王某称,他有两个户口,城镇户口办于2000年左右,当时父亲想让他当兵,但年龄不够,就重新给他办了一个户口。


当然,王某自己的这一陈述未必可信,不排除他试图为减轻刑责而说假话的可能。


调查排摸  获得被告人年龄证据


随后,我们在王某的出生地展开调查排摸,先后调查了二十多位村民,其中有三人能确定王某的出生年月,一位是当年接生王某的村医。据他回忆:当时是1987年年底,天冷得很,他是在王某家接生的,王某出生时都快过年了。


这个村医在村里担任接生婆这一情节,我们从其他受调查者那里也得到印证。除此之外,我们还从村委会取得一份多年前该村进行人口普查的底册,上面记载王某的出生年月与其农村户籍的记载一致,也是1987年12月22日。


能做的走访调查告一段落,我们对案情做了进一步梳理,认为公诉机关以城镇户籍上的记载认定王某的年龄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为此,我们向法院申请调取王某的农村户籍登记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申请接生王某的村医等证人出庭作证。


但当我们接到W市中院定于2006年4月11日开庭的通知时,却被告知法院没有调取到所申请的证据。


庭审时如何辩护?经过审慎考虑,我们决定还是要围绕王某的年龄问题进行辩护。


2006年4月11日上午,本案如期开庭。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提出一系列支持王某作案时年满十八周岁的证据,包括律师在阅卷时没能见到的王某学籍档案、公安机关有关王某年龄的调查报告。


我们在申请证人出庭未果的情况下,向法庭提交了有关王某年龄问题的调查笔录和村委会盖章确认的人口普查底册。


庭审交锋  年满18岁应判死刑


法庭辩论阶段,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就王某的年龄问题,我们阐明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也和公诉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我们的观点很明确:王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他的出生时间有出生地村委会调查复印的人口普查底册确认,当地法院2003年的刑事判决书也载明王某的出生日期为1987年12月22日。原登记于当地派出所的王某户籍,是他户籍的原始登记,其上载明王某出生于1987年12月22日,能够与辩护人所举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此外,还有大量证人证言能证明这一事实。


庭审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宣判。其间,W市中院于2006年7月13日发出刑事裁定:以 “本院在审理中发现当地法院 (200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生于1987年12月22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致使本院对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为由,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06年9月26日,W市中院又发出刑事裁定,认为:现当地法院按法定程序对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部分已更正,中止原因已消失,裁定本案恢复审理。而法院的“更正”,就是将这起王某之前犯下的抢劫案判决书中提到的年龄,“更正”成了1986年10月23日。


经过长达半年的等待,辩护律师终于等来W市中院2006年10月19日的一纸判决。判决认定:王某生于1986年10月23日的年龄,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 3名证人的证言作证,足以认定。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合并执行死刑。


据理力争  上诉坚持 “未成年”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该判决,其家属找到我们,要求继续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代王某起草了上诉状,经其签字确认,依法启动上诉程序。


以往,对上诉案件省高院一般采取书面审的方式进行,这样,面临死刑判决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程序保障。所幸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自2006年下半年起,对所有死刑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这样,不仅律师有了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得到国家司法体系的保障。


2006年12月20日,我们向S省高级法院递交委托辩护手续,查阅了案卷材料。这一次,律师看到了有关本案的全部书面材料。


2007年1月12日,S省高院在当地公开审理此案。法庭外,聚集了众多受害人家属和群众,当地公安局甚至还出动了防暴警察。庭审中,公诉机关依然以其在一审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主张王某生于1986年10月23日,我们则从多个方面指出其证据的不客观:比如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王某出生于1986年10月23日的户籍证明信,该证据不能反映王某出生日期这一客观事实。如同当地公安局刑警大队 《关于 “5·30”特大抢劫、杀人案嫌疑人王某年龄问题调查汇报》所述:王某的 “非农业户口系1993年其父由户籍科购买,故无任何档案,只有户口底册”。可见,王某的两个户口中,存在违法的恰恰是这一个出生日期为1986年10月23日的非农业户口,显然它也不能客观反映王某的出生年月,加之无任何档案,不具有可信性,即使要注销,应当注销的也是这一无任何档案的非农业户口。而公诉人将王某这一非农业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作为认定王某年龄的依据之一,显然不具有客观性。


又如公诉人所举王某的学籍档案有四份,对王某年龄的记载分别有1986年11月12日、 1986年12月21日、 1986年12月、 1986年11月多个时间,其中没有一个和公诉人所主张的1986年10月23日相印证。显然这一证据前后矛盾、逻辑混乱,远远不能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客观、真实、确实、充分的程度。


二审法院  认定成年维持死刑


随后我们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即王某出生于1987年12月22日这一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


我们进一步向法庭阐明,庭审前辩护人在阅卷中看到当地派出所于2005年8月30日出具的户籍证明信,上面记载王某的出生时间为1987年12月 22日。虽然这份户籍证明写有依据当地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注销该户口的字样,但该户口是有关王某第一次向国家申报户口的原始登记,有接生人的证言、人口普查表和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相对于王某之父1993年给王某非法购买的非农业户口,王某这个农业户口的可信度、客观性显然要大于后来购买的非农业户口。因此,辩护人认为有关王某出生于1987年12月22日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庭审接近尾声,王某对受害人家属表达悔恨之意时,引起受害人家属情绪失控,庭审现场发生混乱,从旁听席上飞来一只鞋子,狠狠砸在辩护律师的桌上,室外天色阴沉,暴雨如注,一支夹竹桃在狂风中被肆意摇曳,室内剑拔弩张,群情激愤,受害人家属团团围住法官,强烈要求当场宣判两被告人死刑……


庭审后,我们被困一个多小时,为防止意外,法院安排我们从后门离开,并用警车送我们离开县境。


2007年11月,S省高院对被告人王某、李某做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王某的年龄问题,S高院依旧认定已满18周岁。同时这份裁定上载明: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  未满18岁改判无期


等待的时间总是显得特别漫长。


200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李某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不能确认其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原判对王某判处死刑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某、李某抢劫杀人案,从案发至尘埃落定,经历了将近三年时间。其间,我国司法领域发生了两件世人瞩目的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


王某能在S省高级法院开庭受审,直至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期徒刑,多多少少得益于此。


附记:我的未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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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是在我律师执业不到半年时接手的,得益于我的指导老师、职业领路人党海峰律师的悉心教导。当时,被告人的父亲遭受众多知名律师的婉拒,已经没有信心为儿子找到一位辩护律师,又鉴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法院就联系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党海峰律师和我为被告人辩护。


当时,每个法律援助案件给辩护律师的费用是200元。从接手案件,到法院调阅复印案卷,花费就已经超支。然而,我们的辩护工作才刚刚起步。


阅卷中,我们发现,被告人作案时可能尚未成年,但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和公诉人认定为成年。为一探究竟,我和徐超律师(已在广东执业多年)搭乘班车,从W市出发到案发当地调查,先后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到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调查学籍和户籍档案,再求助三轮车、徒步到被告人出生村庄驻留五天,挨家挨户走访了解被告人的出生时间,所做调查笔录20多份,并从村委会、村小学复印了人口普查底册、被告人入学表格……


就在我们赶到车站临上车时,被告人的父亲急匆匆赶来,拽着我的胳膊,不知如何表达,哆嗦着手从口袋里掏出了几百块钱,说是给我们做路费,我们坚决拒绝了,告诉他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费由政府承担。


时间虽已过去十多年,此情此景实难抹去,就如白先勇先生在《孽子》中所写:只有黑夜,没有白天。我想这句话,既能借以表达当时被告人父亲的心境,同样也能反映我们作为辩护律师的内心挣扎,于私心里有如同常人对被告人的谴责不齿,于公必须肩负法律对辩护律师的要求使命,不放过一个细节,最大限度争取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但被告人的父亲还是找到我们,聘请我们担任辩护律师,从中我深深感受到来自当事人沉甸甸的信任。


时间如白驹过隙,但我时刻不忘这份信任,恪守党员律师职责,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己任,警醒自己不管面临多大困难,也必须义不容辞、全力以赴!


 本文原载于《上海法治报》2008年12月29日B03版,略有修改,并新增了附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