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徐蕾律师: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法院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作者:    浏览量:305   发布时间:2023-01-03     分享到:

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

法院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作者:徐蕾律师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一、裁判要旨


本条是对欠缺借款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条司法解释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审判现实,如现实中朋友之间、同事之间或者亲属之间借钱是常见情况,出借人碍于情面没有向借款人索要书面借条,后续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该条司法解释的制定思路是加强对合法出借人的司法保护。


在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这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借款人对于出借人提出的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提出反对,需对所持反对主张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证据予以查明核实,并请出借人方对此反对主张进行答辩,人民法院要综合借款人所提交证据的记载内容、与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印证程度、借款人的答辩意见、其他佐证材料等情况,认定借款人的举证责任是否足以推翻出借人的主张,该认定将影响到出借人应否承担下一步举证责任。


二、本条举证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司法案例中,原告没有提供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仅凭借多笔银行转账机构凭证和微信聊天或录音,但在微信聊天或录音中被告对借款数额和借款事实未进行明确回复。被告当庭答辩不认可借贷事实和借贷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来证明银行转账机构流水系偿还之前借款或者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产生。被告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告的主张,在实践中法官对于是否“足以”推翻认定标准采取是否能够动摇内心确信为标准。  


也就是,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合理解释或者初步证据,不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据标准(达到70%)。只要能够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50%),使借贷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无法分辨的情况下,法官就会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在经办的案件中,被告向法官做了辩解,提供了不具有关联性的抗辩证据,但使得借贷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最后,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认为因原、被告银行转账往来频繁,原告也自认其中一笔银行转账确系其他债务原因产生,且转账数额是6888元、6555元、8345元等特殊数字,因此法官认为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债务的可能性。而原告未能提交进一步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具有借贷合意,法官因原告举证不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结语


出借人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向法院提出诉讼,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和司法精神的支持。但是考虑到实践中对借款人的举证要求降低,增加了出借人诉讼风险。建议在转账之前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如果实在不方便写借条,也要在微信聊天或电话录音中将双方主体、借贷合意、借贷用途、借款数额、借款时间、还款的时间等内容进行明确。只有将借贷合意和转账事实的证据都固定下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