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凯、王林律师:以定作合同纠纷为切入点,浅析合同终止
作者:    浏览量:309   发布时间:2023-02-15     分享到:

以定作合同纠纷为切入点

——浅析合同终止


作者:惠凯律师 王林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7日西安某置业公司与深圳某贸易公司签订《LED显示屏定制合同书》,约定西安某置业公司委托深圳某贸易公司制作LED电子显示屏及相关部件,合同标的为“PH户外全彩(1R2G1B)平面显示屏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户内全彩(1R1G1B)平面显示屏其配套设施设备”;同时合同约定,由于提供的产品为定制性产品,除不可抗力外,合同一旦生效开始生产,西安某置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否则西安某置业公司已付款项深圳某贸易公司不予退还,深圳某贸易公司有权自行处置合同标的物,预付款不足以弥补折价后的差价的,深圳某贸易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2017年6月1日西安某置业公司向深圳某贸易公司支付了40%的合同价款人民币29042569元。后因合同未再继续履行,双方也未办理结算手续;虽经西安某置业公司通知深圳某贸易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人民币29042569元,但未果。


另,《LED显示屏定制合同书》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合同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涉案合同落款处签订地点为深圳罗湖区。


二、案件法律分析


(一)涉案《LED电子显示屏定制合同书》是否已经达到终止的法定条件。


首先,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涉案合同书于2017年5月17日生效,按照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生产工期:LED显示屏生产工期为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即应该在2017年6月3日前完成LED屏幕的全部生产工作。


第五条第二款“合同签订后十日内,西安某置业公司将合同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29042569元支付给深圳某贸易公司。”第五条第三款“显示屏生产完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29042569元给深圳某贸易公司,深圳某贸易公司收到此货款后立即组织发货。”深圳某贸易公司收到第一笔款项后,应当完成LED屏幕的全部生产工作,并通知西安某置业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后立即发货。


其次,深圳某贸易公司的《律师致函回复》第二条第三款“2017年下半年,LED行业生产技术和产品原材料都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升,原先的合同报价已不能承担产品的生产成本,同时西安市政府出台的 LED 行业环保批复亦对我公司的产品盈利产生了不利影响,我公司经过认真的核算考量决定暂停产品生产”。已经明确深圳某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LED屏幕的全部生产工作且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书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


最后,结合西安某置业公司提供的《百度网页截图》、《公众号首页截图》、《公众号文章》可以明确,西安某置业公司已经于2018年9月24日正式营业,涉案《LED电子显示屏定制合同书》已经不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性。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之规定,涉案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应当根据西安某置业公司的诉请,依法终止本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关于西安某置业公司已经支付的29042569元是否应当返还问题。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本案中,西安某置业公司历经多次诉讼,深圳某贸易公司均愿意私下协商退款事宜,但一直未要求予以回购其已生产部分产品的请求。


其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依法传唤,深圳某贸易公司拒不到庭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应的生产产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本案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由深圳某贸易公司承担。


三、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深圳某贸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无提交证据,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本案中,西安某置业公司与深圳某贸易公司签订了案涉合同,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西安某置业公司向深圳某贸易公司支付了合同预付款,深圳某贸易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生产义务,深圳某贸易公司在本案中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不予履行合同义务,西安某置业公司现请求深圳某贸易公司退还合同预付款2904256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西安某置业公司请求终止涉案合同,本院认为,本案距合同签订时已超过五年时间,合同签订时的情形已发生重大变更,西安某置业公司主张因本案深圳某贸易公司未能及时交货,其已向其他供货商购买了显示屏,因西安某置业公司请求深圳某贸易公司退还预付款项,涉案合同亦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因此,对西安某置业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1、西安某置业公司与深圳某贸易公司签订的《 LED 电子显示屏定制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终止。


2、深圳某贸易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某置业公司返还款项29042569元。


四、结语


因本案为特殊定作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签订的《LED电子显示屏定制合同书》明确合同生效开始生产后,除不可抗力外,西安某置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否则深圳某贸易公司有权就合同涉及的标的物进行处理,并要求赔偿。在本案诉讼时,律师考虑到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对解除合同不利约定的法律风险,经过研讨决定诉讼要求终止涉案合同的履行,最终经过代理取得了预期的判决效果,维护了西安某置业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