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享|贺乐乐律师: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作者:    浏览量:339   发布时间:2023-03-10     分享到: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作者:贺乐乐律师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从形式上看,本次修订的法条数量由61条增加至86条,章节上将原先的“第六章 人身权利”调整为“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且新增“第八章 救济措施”。而实质内容上,本次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下亮点问题值得关注。


一、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1995年,我国首次提出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2005年修订时,也首次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是在现实中,企业在招聘时将岗位要求限定为男性,详细询问女性求职者的生育情况、妊娠意向,并因而不予录用女职工的情况并不少见。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平等就业的基础上,要求企业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就业歧视,如:


不得将岗位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在晋升、培训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不得以婚育因素对女职工作出限制;

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还针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行为进一步落实了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一方面,新法首次明确,招聘、晋升、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应当被纳入人社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另一方面,根据新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上述性别歧视行为,可能会被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且有可能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


“征地拆迁不给妇女分补偿款、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家中财产…”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三、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新法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要求用人单位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


虽然反性骚扰并非一个新鲜的话题,但是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太多重视。早在2005年修订时,反性骚扰就已经被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是,这也是十几年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仅有的反性骚扰的条文。与旧法相比,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更细致的规定,让之前原则性的规定变得更富有可操作性。


①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对性骚扰的实施形式予以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根据这一规定,性骚扰的实施方式不仅仅限于出格的肢体行为,对女职工的不当言语、向女职工发送的“荤段子”等,同样都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大大降低了性骚扰行为的认定门槛。


②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与旧法仅有的原则性规定相比,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既是向企业提出新要求,也是为企业防治职场性骚扰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指南。


四、劳动健康保护机制更加细化


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女职工可能会经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生理期,在生理期内的劳动能力往往可能会有所下降。由于女性的身体构造,也有一些行业内容属于女性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


劳动保护:企业应当根据女性特点,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得为女职工安排禁忌从事的劳动内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给予女性特殊保护。


健康检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的新增规定,企业还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特殊保护条款: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的新增规定,企业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在与职工方订立的集体合同中也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五、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范围


新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第2款规定:“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为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被纠缠、骚扰等的妇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扩大了受到他人骚扰、纠缠等的妇女的保护时间维度以及申请保护令的主体,更是为离婚后、分手后的妇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的有力的法律支持。


六、加强对困难妇女的关爱帮扶


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要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等,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能够凸显关爱帮扶困难妇女的立法导向。


比如,新法第31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服务;第5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第6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等。


七、建立健全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多项措施,鼓励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形成。比如,规定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等。


八、完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其中第八章是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一是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三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四是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结语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分析解决中国妇女事业和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问题,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情、与当前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广大妇女依法享有广泛充分、具体有效的权益,增强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女性权益的得以维护的“保护伞”,尤其是上述亮点规定,贴近妇女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为较多该领域的疑难问题提供了操作指引,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