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企合作:民营企业引入公司律师机制之实践价值
作者:    浏览量:530   发布时间:2023-07-24     分享到:

摘要:公司律师机制缺位,是民营企业进行法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短板之一,为此我们提出律企合作的设想,就民营企业引入公司律师机制的实践价值进行探讨。律企合作是律所与民营企业在人才储备交流方面建立的一种良性互动合作模式。面对当前社会的激烈竞争,律所有强化专业建设提质增效的现实要求,民营企业有通过法治建设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之需,通过律企合作,双方以分享联动的模式,一方面可以为律所有针对性地储备专业人才、实施律师专业团队梯队建设创造条件,一方面可以为民营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充实法律人才并给广大年青律师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以公司律师身份有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开辟新局,从而实现民营企业、年青律师和律所的“多赢”局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律企合作;实践价值;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推动和激励广大民营企业奋力拼搏、蓬勃发展,使之成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数据,过去10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翻了两番,从1085万户增长到4457万户,民营企业占全国企业总量超九成,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在稳增长、促创新、保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 2019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落实鼓励引导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2] 这其中,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离不开公司律师的参与。2018年12月13日《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出台,公司律师作为我国律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登上时代舞台,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鉴于《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将公司律师限于国有企业员工,不利于民营企业法治建设工作推进,对此理应破除现实壁垒,让公司律师为民营企业法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发挥职能作用。


   公司律师缺位,是民营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亟待解决的短板


2018年12月13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其中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简言之,我国的公司律师,仅限于国有企业员工,亦仅限于在本(国有)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尚不涵盖民营企业。虽然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但鉴于能够参与试点的区域和民营企业数量非常有限,难以满足展现出强大发展韧性和巨大潜力的广大民营企业之法治建设需求。


2022年8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提升到新的高度。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力量的广大民营企业,更加需要加强依法管理、合规经营,而公司律师完全可以当好民营企业依法决策的把关者、企业战略发展的助推员、企业法治形象的代言人,为民营企业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合规进行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此,我们建议司法部适时对《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第二条中的“国有企业”修订为“各类企业”,同步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破除国企和民企之间的“差别”壁垒,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机制制度建设,打通有意愿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引入公司律师机制的通道,切实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到位,以全力支持推动和激励民营企业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奋力拼搏、蓬勃发展。


二  民营企业引入公司律师机制制度的有效路径


1.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的关系。


首先,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性质相同,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二者执业范围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前者必须是所在单位员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处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后者必须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为社会(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于公司律师熟悉所属行业政策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能够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而更加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本单位法律风险。而且,公司律师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可以与社会律师实现功能互补。再次,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身份,有利于畅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法律服务人才之间的交流渠道。


2.民营企业引入公司律师机制制度的条件。


根据《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并参照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民营企业引入公司律师机制制度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宪法;(2)设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3)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4)在经营状况、劳动保障、企业信用、纳税信用、个人守法等方面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3]。


3.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应遵循自愿原则。


国有企业法律风控和合规管理机制制度建设行之有年,并且取得了显著丰硕的成效。尤其是《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布后,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将强化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放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公司律师毋庸置疑为此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公司律师2.27万多人[4],其中绝大多数在国企执业。面对国企已经基本设置公司律师岗位的现实情况,推进民企公司律师机制制度建设已刻不容缓。本着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广大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要求,通过设立公司律师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进而强化内部管理法治化,促进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应是非常有效的举措。同时,要清楚认识民营企业规模大小不一、经营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情况,设立公司律师应遵循民营企业自愿的原则逐步开展实施,切忌一刀切乱摊派等盲目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避免陷入好心办坏事的尴尬境地。


4.民营企业公司律师任职要求应与律师法保持一致,畅通人才流通渠道,鼓励职业多元化发展,增强其职业认同感、自豪感和归属感。


结合《律师法》有关申请律师执业的规定,以及《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有关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规定,民营企业公司律师任职应与之保持一致,同等要求,具体可包括:(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3)与所在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5)品行良好;(6)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同时,应对以下人员作出职业禁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将民企和国企公司律师任职要求保持一致,一方面可以打破彼此之间人才流通的壁垒,鼓励人员交流和职业多元化发展,一方面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整合国企和民企公司律师管理规定创造条件夯实基础,增强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职业认同感、自豪感和归属感,以充分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为广大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5.及时修改《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赋予公司律师(不分国企民企)主体资格,确立民企公司律师的法律地位。


如前所述,目前《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公司律师,仅限于在国有企业执业的人员,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具体如何开展没有统一明确的法规政策依据。这一现状,显然不利于民营企业引入公司律师机制制度,不利于法治民企建设全面走深走实,因此《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修改势在必行。相信随着政策放开,越来越多来自民营企业的法律工作者获准成为公司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必将得到更进一步创新拓展,对于提升广大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壮大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  律企合作可以为民企公司律师队伍建设注入生机和活力


我们对律企合作的设想源于校企合作,是指律所与民企建立的一种合作模式。面对当前社会的激烈竞争,律所有强化专业建设提质增效的现实要求,民企有通过法治建设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之需,以合作的模式,一方面可以为律所有针对性地储备专业人才、实施律师专业团队梯队建设创造条件,一方面可以为民营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充实法律人才并给年青律师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以公司律师身份有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开辟新局。律企合作,注重人才的实用性和实效性,注重在企工作实践经验积累,注重与律所资源、信息共享的“多赢”模式,从而做到应社会所需,与市场接轨,专业与实践有机融合的全新理念,为民企和律所共同实现高质量发展开创先机。


1.律企合作具备良好的人才储备条件和先天的优势。


通过分析2019-2021年全国律师工作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全国律师总数每年以大约5万人的速度递增,专职律师占比达80%左右,其中30岁(含)以下年青律师人数从8.05万人递增至13.48万人,占比则从17%上升至23.46%。另外,年青律师群体中,受过良好法学教育拥有高学历所占比重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人有在国境外接受过教育并获得学位的经历。[4](详见下图)以上情况充分说明,全国律师队伍总体发展态势好,尤其是年青律师群体的稳步快速增长,高学历优质人才的持续涌入,使得律所和民营企业具备良好的法律服务人才储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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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数据来源:司法部官网2019-2021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


律企合作的先天优势,是基于近年来年青律师群体的发展。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年青律师精力旺盛,敢闯敢拼,思想活跃,眼界开阔,善于突破常规思维,接受新事物能力强,有良好且巨大的发展潜力;同时又因为普遍缺乏案源,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生存压力大,加上知识结构单一,难以适应律师业务综合性的要求,导致其中很多人陷入生存困境,这明显不利于年青律师的成长和发展。为此,我们一定要设法构建助力年青律师职业进步的平台,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广大年青律师的先天优势,赋予其展示才华的机会,律企合作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2.以律企合作为纽带助力法治民企建设。


在国有企业普遍设立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建立健全法律风控和合规体系建设的情势下,民营企业大多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意识淡漠,出于经营成本考虑引进法律人才积极性不高、法律事务部门不健全,以致出现问题纠纷才惊慌失措,甚至病急乱投医,从而遭受重大的损失。如此不仅不利于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也与党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之宗旨相背离。


如前所述,年青律师在整个律师队伍的占比不断加大,截至2021年年底30岁(含)以下律师已经高达13.38万人[4] 按照近三年统计数据推算,目前至少应在16万人以上(尚不包括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未申请实习和执业的人员),这其中的大多数人面临缺乏案源、生活压力大等困境和难题。我们设想,由律所和有常年法律顾问合作的民营企业直接建立合作机制,或者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企业家协会和地方商会牵线搭桥构建律所和民营企业合作机制,通过摸底或意见征询等方式筛查遴选有公司律师需求的民营企业,安排律所根据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推荐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优秀年青人才,与民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成为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公司律师在民营企业执业期间,可以共享律所资源,将律所作为支持后台,形成律所和民营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给民营企业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服务,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年青律师通过在民营企业担任公司律师,不仅可以解决执业初期的案源和生活压力,摆脱无事可做的窘境,更可以快速熟悉相关行业和领域,实际感受民营企业的发展难点,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融合,有的放矢开展工作,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对律师行业产生全新的认识,增进他们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和支持,以为民营企业长期稳定建构公司律师机制进行民企法治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我们认为,无论是广大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还是律所和年青律师,都能从律企合作中收益,并能够为民营企业、律所和年青律师的长远长足发展夯实基础。我们设想,年青律师在民营企业担任3-5年公司律师之后,应已熟悉相关领域行业,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继续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考虑回归推荐律所申请社会律师执业,从给一家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转向给多家企业和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相信此前的工作积累会对年青律师走专业化道路大有助益,能够让年青律师在专业化道路上越走越宽,实现自身的执业价值,为整个律师行业专业化发展贡献正能量。


3.律企合作能够实现民营企业、年青律师和律所“多赢”的局面。


实施律企合作模式,其一可以解广大民营企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燃眉之急,助力法治民企建设,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其二可以促进律所和民营企业之间的人才交流,形成良性循环,并能够通过资源共享助力年青律师成长、助力年青律师和律所走专业化发展之路,带动和促进整个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其三,可以在律所和民营企业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资源共享,律企联动互为影响积极作为共同发展,实现民营企业、年青律师和律所的“多赢”局面。


四  结语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营企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以法治建设、合规管理、诉讼案件治理及法律风险排查为抓手,通过引入公司律师并使之成为企业风险的把控者、企业决策的“安全阀”,保障企业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体来说,公司律师通过参与民营企业制度建设、决策论证、处理法律事务、化解矛盾纠纷和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通过协助企业完善公司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充分发挥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能够有效提升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5]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律企合作模式的实施,不仅可以让民营企业、年青律师和律所从中受益,更能有效推进民营企业和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从而有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以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作者:张世民律师 赵琳博

参考文献:

[1] 曾诗阳. 过去10年数量翻两番,社会贡献不断增大——民营经济创新创造活力迸发[N].经济日报,2022-07-08.

[2] 温源,王建宏,周仕兴,常河. 帮助民营企业实现创新发展[N].光明日报,2019-03-11.

[3]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第二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EB/OL].2022-0908.

https://sfj.sh.gov.cn/2020xxgkml_ysqzzdgkml/20220908/5e5190fe365243d68c23aa24cb0e25c5.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9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EB/OL].2020-0622.

http://www.moj.gov.cn/pub/sfbgwapp/zwgk/tjxxApp/202105/t20210517_39627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20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EB/OL].2021-0611.

http://www.moj.gov.cn/pub/sfbgwapp/zwgk/tjxxApp/202106/t20210611_42739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21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EB/OL].2022-0815.

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jxx/202208/t20220815_461680.

[5] 王茜. 完善两公律师机制 护航科学决策——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详解《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EB/OL]2019-0108.

http://www.gov.cn/xinwen/2019-01/08/content_53556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