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中的那些事儿
作者:    浏览量:169   发布时间:2023-07-24     分享到:

引言


笔迹鉴定是许多民事诉讼案件中一种较常见的情况,大量关键证据都需要进行,例如《借条》《股东会决议》《遗嘱》《收款单》等,有时笔迹鉴定的结果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由于人的书写习惯具有较特定性和较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书物证中的笔迹是否由某人所写,由几个人所写,从而利用笔迹进行文件真伪的证实。


一  笔迹鉴定的风险


从诉讼成本来看,笔迹鉴定作为一种司法鉴定程序,其具有周期较长、费用较高、程序复杂等特点,所以启动鉴定程序,当事人要考虑清楚其中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以及风险成本等。其中,笔迹鉴定收费标准详见《司法鉴定收费办法》。


从鉴定结果来看,笔迹鉴定的专业技术及易受众多因素的影响,鉴定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另外,笔迹鉴定的启动条件以及启动主体、检材的选择、鉴定异议的提出都影响着案件的结果,对一经出具的鉴定结果没有特殊情况,往往缺乏救济途径,因此,当事人在选择笔迹鉴定时存在一定风险。


另外,笔迹鉴定还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日常生活中,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一经形成就很难更改,笔迹样本会受到书写工具、书写姿势、笔画、力道、环境、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无法给出同一性或者否定性等具体结论,这给鉴定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案例:李先生于2018年借给周先生现金1万元,约定2022年12月31日为最后还款日,并书写了欠条。但周先生并未按期还款,且对欠条签字矢口否认。周先生称,欠条非其签名。原告提出笔迹鉴定,以欠条借款人处签名为检材,样本为周先生当庭书写的签名两张。鉴定机构经过对材料的审查,最终因样本不充分退案。


由上述列举案例可见,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律师在选择申请笔迹鉴定时,需要谨慎决定,否则可能会产生败诉风险,在借条、合同等法律文书出具时,应当注意要求对方按手印,而不能仅作签字。


二  笔迹鉴定的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对于原告提出的笔迹证据被告不认可,笔迹鉴定的申请由哪方当事人提交的问题,各地司法机关多有规范涉及,但是并不统一,相关观点主要分为三类:


其一,有的地方规定持提供笔迹证据的原告申请鉴定的观点,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其二,有的地方规定持由提出异议者申请鉴定的观点,例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2014年7月3日)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借据上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需要司法鉴定的,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经依法释明,应当申请鉴定的一方不申请鉴定或拒不预交、交纳鉴定费用或当事人拒不提供笔迹印章比对样本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其三,有的地方规定持举证责任动态分配的观点,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第3款第2项规定,“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也即,债权人证据应当“具备一定的可信性”,这一观点则相对动态,法官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


综合来看,笔迹鉴定的申请应该综合认定,必要时,法官当庭进行释明为妥。


三  笔迹检材的选择


检材是鉴定人员在进行案件分析鉴定时所用的检验材料,鉴定检材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最后的鉴定意见,进而影响诉讼的成败,所以检材样本选择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


(一)样本的提供


检材应尽量选择存放于第三方的材料,比如银行的存取款凭单、单位的人事档案、结婚登记处留存的材料、工商注册登记等,当然也要注意,这些材料或多或少存在瑕疵,有的年代久远,有的则是他人代办,或者个人笔迹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样本要求。


如果笔迹鉴定的书写人能够直接书写的,那么法院也会让被鉴定人直接书写。通常采取听写方式,而不能让被鉴定人对照检材誊写。同时,应选择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最大程度的一致的样本,这也是影响鉴定结果的部分因素。


(二)样本的生成时间


由于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心理、环境因素的影响发生改变,时间间隔过久的样本会因为书写习惯的有意或无意改变而影响鉴定结果,甚至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笔迹同一性鉴定的样本,宜选择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近的材料作为样本,这样鉴定结论则更加客观。至于何为“形成时间相近”,虽无明确规定,但是从各地法院及鉴定中心的实践来看,选择前后两三年内的对照样本均可视为形成时间相近的同一时期。


(三)提供检材原件


一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以后,法院会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通常检材应该提供原件,有的鉴定机构要求必须是原件,也有部分鉴定机构相对宽松,只要材料清晰可辨即可。虽然在司法鉴定的有关法规中没有规定检材必须是原件,但笔迹鉴定具有特殊性,复印件无法体现书写者的笔力和连贯度,法院可能不会将用复印件鉴定的结果做为定案依据。


(四)样本的数量


检材样本一般提供3到5份为宜,且尽可能保证检材样本里文字内容丰富,有时并不仅限于签名文件,也可以是其他较为正式的文件,例如手写的《协议》《合同》等。


(五)检材样本的质证


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鉴定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六)样本的分析


样本的检验分析即确定样本字迹的书写人是谁,是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书写过程是否正常,书写的字迹是否正常,再比较样本字迹的笔迹类型、书写模式与检材的笔迹类型、书写模式等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具备对比条件。如果未提供符合条件的样本,鉴定机构可以拒绝鉴定,作出退案处理。


四  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鉴定中如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4)以及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鉴定过程中即发现的,鉴定过程中便及时提出为妥。因以上情形而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则不可作为定案依据。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只能要求鉴定人在原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补充鉴定或对鉴定书进行补正。


如果当事人对补充出具的鉴定意见或鉴定人的书面意见仍不认可,且难以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的:


一方面,可以考虑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情况反映,例如,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通过投诉以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如果查明确有违法违纪情况,会对被投诉人给予批评、训诫、限期责令整改甚至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则移交有关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如涉嫌犯罪的,则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费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在实践中,对于笔迹已经构成自认,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又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的,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而在程序上,一审程序中如果对笔迹未提异议,二审上诉后申请笔迹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


作者:罗妍  黄竞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