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    浏览量:168   发布时间:2023-08-25     分享到: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概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任一行为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主张损害赔偿,法院酌定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法在婚姻法领域内的拓展,也是一项重要的婚姻救济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第2、3款、第1043条、第1059条、1062条第2款中均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一)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之规定,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是无过错方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前提条件之一。第一,必须是过错方实施了损害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若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第二,必须是过错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若并非行为人的过错导致离婚的结果或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则不适用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2.过错方实施了危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任一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不管过错方实施了以上所述哪一个行为,无过错方均可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3.另一方没有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只有未实施《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行为的一方,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家庭义务行为的,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济。

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只有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实际造成了物质损害或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则无须赔偿。

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损害结果必须是因过错损害行为导致,也即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才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具体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任一行为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

2.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同样违反一夫一妻制,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

3.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包含对家庭成员的身体暴力,还包含了精神暴力,也被称为“冷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对家庭成员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构成虐待。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则构成遗弃罪。另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严重情节恶劣的,均构成刑事犯罪。

5.其他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规定,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如过错方还存在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行为,也能被认定为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也有权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也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


(一)提出主体

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为婚姻无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若双方均有过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被提出的对象

婚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以后,由其配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也即实施过错行为的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过错方因实施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结果,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提出时间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俩种不同的离婚情形无过错方对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效也不同。

1.协议离婚


对于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应为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内,且前提是无过错方未在协议离婚时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其法律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离婚

对于诉讼离婚的,无过错方作为诉讼中的原告一方还是被告一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也不相同。


(1)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诉讼离婚中原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对于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诉讼离婚中被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但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无过错方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无过错方另行起诉。但双方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否则无过错方应另行起诉。


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中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各地离婚案件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情况作出以下检索:

案例一:根据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116民初1948号判决:“本案双方于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女方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然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0000元”。


案例二: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281民初12771号判决:“由于蒋某2不是原告亲生,给原告情感造成伤害,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原告精神受损害的程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


案例三: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47905号判决:“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确认对婚姻存在不忠实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并最终离婚,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本院结合双方协议离婚的约定及被告过错行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案例四: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10民终2775号判决:“本案中,黄某主张蒋某因婚姻过错损害应赔偿100000元,该赔偿包括了黄某所述蒋某暴力造成其手指受伤的补偿。黄某以故意伤害罪对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身体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已提起诉讼,本案就这部分损失再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蒋某在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蒋某该过错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法律规定,也给黄某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综合蒋某的过错程度、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蒋某在离婚判决中未分到任何共同财产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判令蒋某向黄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0.00元,并无不当”。


因此,综上分析,精神损失的赔偿数额并非固定值,而是通过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来酌定其赔偿的具体数额。对情节严重、侵权人又有经济能力的,可以多赔;反之,则可以少赔,可以是几千元,也可以是几万、数十万、数百万元。而对于离婚精神赔偿,双方可以先协商数额,协商不成,再让法院结合各方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五、精神损害赔偿证据的收集


(一)对于重婚、同居证据的收集

对于领取了结婚证的法律婚姻,可以提供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可收集的证据有伪造的结婚证、结婚登记证明等。

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的重婚可收集的证据有:(1)过错一方与第三者共同居住小区的监控录像。(2)附近居住者的证人证言。(3)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过错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证明。(4)过错方与第三者生育孩子的出生证明、就医同意书。(5)过错方向无过错方出具的的保证书、忏悔书(内容包含其承认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6)过错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录音录像。(7)过错方与第三者的亲密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


(二)对于家暴、虐待证据的收集

对于家暴证据的收集:(1)最好有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求助的证据,以保留书面材料,如出警记录。(2)家暴时的录音录像、亲人邻居的证人证言来作为证据。(3)保留被打伤的照片(照片中要露脸证明为本人)。(4)验伤病例证据(医生出具病例资料,注明因何受伤)、伤情鉴定(可请专门机构的人鉴定)。(5)如果之前因家暴已求助,所有资料要保存。


(三)对于赌博、吸毒证据的收集

(1)收集过错方正在赌博、吸毒的录音录像。

(2)以录音对话、写保证书的形式作为过错方赌博、吸毒的证据。

(3)过错方曾因赌博、吸毒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可作为证据来证明。

(4)可通过过错方曾因赌博、吸毒所负债务,诸如借条、收款记录、以及交易的转账记录等凭证来作为其赌博吸毒的证据。但对于其所负债务,不可追认,避免日后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5)有见证过错方吸毒赌博的证人证言、亲友劝告其戒赌戒毒的录音录像及证人证言均可作为证明其赌博的证据。 

婚姻关系的稳定少不了夫妻双方之间夫妻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通过支付一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来说,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从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婚姻关系给其带来的伤害,也是对其精神上的安抚;对于过错方来说,通过要求其对于其过错行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对其过错行为的惩戒,也是对于受害方的弥补,同时对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项制度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了人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有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践行,更促进了社会主义家风文明的建设。


作者:张映雪律师 郝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