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言|对哈投资反垄断规制问题初探
作者:    浏览量:167   发布时间:2023-09-12     分享到:

古语有云:“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在世界大舞台上,涉外法律服务勾勒出各国往来互动的方与圆。涉外法律服务让我们与世界的联通更加紧密,文化交流更加自信,经济贸易更加平等。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涉外法言』栏目正式发布,关注“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或公民在他国或地区进行民商事活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定期发布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常见的法言法语,努力提供“国际化、特色化、专业化”的涉外法律服务,以期为国际法治的推进和完善、“一带一路”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近年来,中国企业对中亚地区的兴趣和投资力度只增不减。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国企业“走出去”在海外投资时,除了完成国内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程序及投资目的国的外资准入审查以外,还可能触及目的国的反垄断审查义务。

640.png(网络照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法条链接


【Қазақста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ның Кәсіпкерлік Кодексі】


8-бап. Адал бәсекелестік


1.Бәсекелестікті шектеуге немесе жоюға, тұтынушылардың құқықтары мен заңды мүдделеріне қысым көрсетуге бағытталған қызметке, жосықсыз бәсекелестікке тыйым салынады.


Монополистік қызмет заңмен реттеледі және шектеледі.


2.Монополияға қарсы реттеу бәсекелестікті қорғау, тауар нарықтарының тиімді жұмыс істеуі үшін жағдайлар жасау, экономикалық кеңістіктің біртұтастығын, Қазақста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нда тауарлардың еркін өткізілуін және экономикалық қызметтің еркіндігін қамтамасыз ету мақсатында жүзеге асырылады.


【哈萨克斯坦企业法典】


第8条 公平竞争


1.禁止限制、排除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垄断活动受法律监管和限制。


2.反垄断监管的目的是保护竞争,为商品市场的有效运作创造条件,确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的自由流动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一、反垄断监管机构


在哈萨克斯坦,处理反垄断问题的主要机构有两个:一是国民经济部自然垄断监管委员会(Қазақста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 Ұлттық экономика министрлігі Табиғи монополияларды реттеу комитеті,下称“自然垄断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在自然垄断监管领域执行关税政策,实现消费者和自然垄断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保护和发展竞争署(Қазақста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 Бәсекелестікті қорғау және дамыту агенттігі,下称“反垄断机构”),是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和负责的国家机构。


自然垄断委员会和特定行业监管机构对被视为自然垄断行业的实体进行监管。这些行业包括:


- 通过干线管道运输石油和石油衍生物


- 通过干线管道或配送管道储存和运输天然气,运营天然气管道和使用天然气配送系统


- 电能运输


- 热能的生产、运输和分配或供应


- 提供电力调度服务


- 与平衡电能的生产和消费有关的服务


- 干线铁路运营


- 根据特许协议提供铁路服务(在没有竞争性铁路的情况下)


- 铁路支线的运营


- 航空服务,国际和过境航班除外


- 机场(部分豁免)和港口服务


- 租赁管道银行


- 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营


自然垄断委员会维持自然垄断的登记册,批准自然垄断的关税,并审查和书面批准某些涉及自然垄断的资产和股权收购事宜。


此外,自然垄断委员会监督在公共重要市场(例如,零售电力市场、经营集中式电力交易、零售天然气市场、机场服务和铁路服务)经营的公司,并监测这些公司的价格。


反垄断机构则对非自然垄断企业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对保护竞争和限制垄断活动领域行使领导权,控制和规范与国家垄断领域相关的活动,并对商品交易实施国家监管和许可制度等。


二、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机构负责对市场进行分析,并对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规制。


根据《企业法典》,市场占有份额超过35%的企业可能被判断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此外,判断市场占有份额35%-50%的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还需考虑如下因素:企业是否能够通过其自行决定的商品价格影响市场价格;在一段较长时期内决定销售其商品的条件;设置壁垒以阻止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等。在某些情况下,市场份额在35%以下的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机构负责实施并购控制规范。下列交易受其监督:


-通过合并或吸收方式对公司进行重组;


-由个人、公司或集团收购该公司50%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而该公司的收购者之前没有股份或拥有少于50%的有表决权股份;


-为获得对固定财产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或使用权而进行的交易,且支付财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固定财产或无形财产账面价值 10%的;


-个人或公司对权利的收购,使收购方能够控制公司的业务活动或履行其管理机构的职能;


-选举或任命同一个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担任职务,且该个人决定这些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上述前三类交易,须事先获得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后两项所列的其他交易,则只需向反垄断机构通知备案。


如果所涉公司的全球资产总值或年营业额超过MCI的1000万倍(约7410万美元),则上述交易需接受反垄断审查/备案。


《企业法典》采用了哈萨克斯坦反垄断规则的治外法权原则。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和个人在哈萨克斯坦境外采取的行动:(i)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公司、其股份或资产,或(ii)这些行动导致哈萨克斯坦境内的竞争受到限制,则应遵守《企业法典》的反垄断规定。


三、违反反垄断监管的后果


违反反垄断立法(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按要求获得并购批准、未遵守相关反垄断机构的命令或垄断行为),可能会受到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未经反垄断监管部门批准而建立垄断地位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交易被认定为无效。滥用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或类似行为,除了可能被没收相关所得外,还可被处以高达非法所得10 %的罚款。


反垄断审查其实是投资目的国进行市场准入的政策工具,因此它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境外收购和合并等交易的成败,值得引起投资者的重视。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应对反垄断审查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并积极应对和善后。为应对境外法域不同、社会环境陌生、语言障碍等困难,企业可以通过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反垄断的申报、审查和备案,利用当地资源应对和化解风险,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投资项目的顺利交割。


【注】上述内容并非我所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如需我所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下方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