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货币监管规则
作者:    浏览量:598   发布时间:2023-09-20     分享到:

古语有云:“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在世界大舞台上,涉外法律服务勾勒出各国往来互动的方与圆。涉外法律服务让我们与世界的联通更加紧密,文化交流更加自信,经济贸易更加平等。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涉外法言』栏目正式发布,关注“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或公民在他国或地区进行民商事活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定期发布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常见的法言法语,努力提供“国际化、特色化、专业化”的涉外法律服务,以期为国际法治的推进和完善、“一带一路”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640.png

(网络照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一、当地货币


哈萨克斯坦于1993年11月开始发行本国货币坚戈(哈萨克语:теңге,俄语:тенге,英语:tenge),已于1999年实现本币与外币的自由兑换。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宣布自2015年8月20日起,取消汇率波动区间限制,实施坚戈自由浮动汇率。受国际油价大跌和卢布汇率大幅波动等因素影响,坚戈汇率波动较为剧烈。2022年,受俄乌冲突影响,2月24日坚戈对美元汇率自437.22:1急剧下跌至465.99:1。哈央行采取了一揽子措施维持坚戈资产吸引力,减轻汇率压力,确保金融和宏观经济稳定。


2013年9月,中国银行正式在新疆推出人民币兑坚戈现钞汇率并挂牌,在同行业中率先办理直接汇率项下的坚戈现钞兑换业务。哈萨克斯坦大城市部分兑换点可以兑换人民币。2023年9月19日,1元人民币兑换64.86坚戈。

二、外汇管理


哈萨克斯坦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均实行有条件的可自由兑换。具体来说,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应在180天内完成,如到期不能完成,还可延期。资本项下,只要双方有协议,在办理一定手续后,资本即可自由进出。从2007年7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外汇管理制度执行欧洲国家标准,取消外汇业务许可制度,实行通报制度。企业在缴纳各项应缴税费后,可以自由汇出利润,除银行收取必要汇费外,无需缴纳其他费用。个人和法人均可通过银行向境外汇出其合法的外汇收入,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2010年3月,哈萨克斯坦开始实施《反洗钱法》,加强对银行外汇流动的监管。凡超过1万美元的金融业务都将被监管,包括个人在外币兑换点兑换外币的业务。另外,还要求各银行完善客户资料,加强外汇汇出的申报,一个账户7个工作日内汇出外汇超过700万坚戈(约5万美元)的,银行必须向金融监管委员会报告。


2019年10月,哈财政部与央行联合发布命令,对兑换点金额超过50万坚戈的交易进行监控和审查。该要求适用于在兑换点换汇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主要从事银行托收等专项活动的客户。2020年以来,出于汇率风险调控的需要,哈央行收紧外汇管制措施,加强对大额购汇的管控力度。


2022年3月,哈政府颁布特别法令,限制携带大量外汇出境。市场参与者只能为履行合同义务购买外汇,确保外汇供应。二级银行对客户购汇情况进行监管,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遵守上述要求。


三、具体规定


哈萨克斯坦的外汇规定并不过于严格。2019年7月1日生效的《货币法》是管理外汇交易的主要法律,国家银行一般实行货币管理。


居民


与非居民相比,针对居民的货币管理更为严格。其中一个主要的限制在于,居民之间的交易必须用坚戈支付(个别情况除外)。特别是,居民须将外汇交易收据存入哈萨克斯坦授权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账户。


除下列情况外,居民在哈萨克斯坦境外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通知国家银行: 


(1)个人;


(2)银行;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处;


(4)AIFC参与者(在外国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不受任何限制且无需通知国家银行)。


此外,若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就下列交易行为的支付金额超过50万美元,则必须向国家银行登记(除个别情况):


(1)贷款或商业信贷;


(2)保证金(为实现货币控制,保证金被视为贷款);


(3)专有知识产权的支付;为履行合营协议规定的义务而转让的金钱和其他财产;资产转移到信托(俄语,траст)和信托管理(俄语,доверительное управление);


(4)证券、权益资本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操作。


非居民法人实体


就外币而言,“非居民”被定义为外国法人实体。外汇监管对这些实体的限制大大减少。根据《货币法》,“居民”的定义已扩大到包括外国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如果他们在哈萨克斯坦为纳税目的成立常设机构)。根据《税法》,分支机构自动形成常设机构,而代表处通常不是常设机构。因此,自2019年7月1日起,外国分支机构通常被视为货币居民,不能以外币与当地居民进行交易。作为此规则的例外,根据与政府在2019年7月1日之前签署的协议被视为非居民的外国非金融公司(例如石油和天然气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将继续被视为非居民。


自然人


对居民自然人的管理办法比对居民法人实体的办法稍微宽松一些。但是,个人在没有在当地授权银行开户的情况下,不能支付与业务相关的交易。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外汇市场购买外汇,不受限制。居民和非居民跨境交易外汇或当地货币(现金)接近或超过1万美元的,必须向海关申报全部进出口交易金额。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欧亚经济联盟境内,即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和亚美尼亚境内的现金进出口。换句话说,居民和非居民可以从一个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向另一个欧亚经济联盟国家进口现金,没有任何限制,也不需要向海关申报。


小结


总的来说,“货币管制”是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坚戈汇价水平相对稳定,保护国际收支平衡,并保证本国经济独立自主地发展。在向哈萨克斯坦进行股权或资本投资或向哈萨克斯坦从事进出口业务时,投资者需了解货币管制制度,妥善应对外汇风险,合规经营的同时降低汇率变动带来的贬值损失。


参考资料

1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哈萨克斯坦》(2022版),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哈萨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2

Doing Business in Kazakhstan 2023, Baker Mckenzie Kazakhstan B.V.


【注】上述内容并非我所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如需我所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下方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