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以案释法之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作者:    浏览量:543   发布时间:2023-10-19     分享到:

作者:王林律师、钮承雪律师



一、前言


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没有形成唯一结论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证据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 案件基本情况


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杜某携带被告人景某出资的5万元,伙同被告人杨某一同到缅甸小勐拉购买毒品氯胺酮600克(俗称K粉),以邮寄方式寄至西安市,杜某、杨某于7月1日返回西安,7月3日,被告人杜某、杨某取回600克K粉分别交给景某等人。被告人景某于7月6日通过支付宝账户给杜某妻子李某支付宝账户转款35000元作为购买毒品的辛苦费。2019年7月13日,杜某、杨某再次前往缅甸小勐拉购买毒品K粉,由景某出资5万元、罗某(另案处理)出资23500元作为购买毒品及路上费用,杜某、杨某在购买毒品后同样采取邮寄方式寄回本市,二人于7月15日返回西安。7月17日中午12时许,杜某在西安市某城快递分部内取装有毒品包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毒品为氯胺酮,净重962克。


基于上述事实,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景某、杨某两次以邮寄方式运输毒品氯胺酮,其中杜某、杨某运输1562克,景某运输1300克,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法律分析


本文中,笔者将从前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结合案件的整体证据,就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的相关制度展开法律分析。

(一)我国对于刑事诉讼证据严格的证明标准的立法渊源


最早可追溯到我国西周时期,历朝均有不同的记载,例:1.《尚书·吕刑》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2.《礼记·王制》记载“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3.《尚书·大禹谟》记载:“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4.《唐律·疑罪》记载“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旁无证见,或旁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5.1906年《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第八十六条“凡证据难凭,或律无正条,或原告所控各间有疑窦者,应即将被告人取保释放,令其日后自行检束”。


通过前述文献记载可以明确,我国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在惩治刑事犯罪领域,为了保证审慎适用法律,防止冤假错案错,对刑事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有着极高的要求,践行着“疑罪从无”、“疑案从轻”的原则,彰显了我国早期立法技术、法律思想的先进性。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现行立法规定


1.举证责任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之规定,刑事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


2.证据审查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之规定,该条要求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务必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法院在证据审查时要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之规定进行审查,该条以立法形式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衡量证据是否确认、充分的主观要素,即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依据现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唯一。


3.在审判实践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结合公诉机关的举证、质证、被告人当庭的辩解及最后的陈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全案综合考虑,进而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依法做出判决。


(三)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运输毒品的部分犯罪事实,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前期陈述及庭审辩解,应分别认定两次运输毒品的数量:


1.关于2019年6月26日杜某伙同杨某携带由景某出资5万元,到缅甸小勐拉购买毒品氯胺酮600克邮寄回西安的事实,结合案件证据显示(部分):


(1)杜某(2019年7月18日的讯问笔录):直到7月1日凌晨一点对方才将毒品交给我,总共600克左右,用三个足浴瓶子装的。


(2)杜某(2019年7月23日的讯问笔录):


问:你第一次2019年6月27日和杨某前往缅甸,实际购买了多少的毒品。


答:购买了不到600克毒品(500克左右)花费45000元。


首先,运输者杜某尚不能明确第一次运输毒品的克数;供述明显矛盾,且与其他人员对于毒品的克数陈述不一致;其次,公诉机关未能提供查获毒品的证据,以及对毒品称重、鉴定等主要证据,不能简单地以陈述的数据结合购买毒品的总价款予以倒推确认被告人犯罪的毒品克数;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本案中:一是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杜某第一次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二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存在疑问,毒品的克数、种类等无法查证属实;三是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四是依据现有证据,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加以推理判断,指控定罪事实存在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故该部分犯罪事实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


2.关于2019年7月13日杜某、杨某前往缅甸小勐拉由景某、罗某出资购买毒品邮寄到西安的事实。被告人杜某供述称景某给其转账5万元作为购买毒品的资金,并详细供述了其伙同杨某购买毒品后,与水果混同进行伪装邮寄运输的细节,该供述与杨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一致,并有转账记录、查获记录、称重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印证,已经满足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要求,证明杜某伙同杨某运输毒品的事实成立。


最终经过有效辩护后,法院仅认定了第二次运输毒品净重962克的事实,对于第一次运输毒品600克的事实证据存疑未予认定,同时认定了杨某从犯等量刑情节,大大降低了量刑幅度,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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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法律咨询坐席律师、西安市莲湖区社区法治监督员。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运营管理、房地产开发、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


承办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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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承雪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承办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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