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言| 哈萨克斯坦法院的结构和权限
作者:    浏览量:92   发布时间:2024-03-12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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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宪法》对司法机构的结构和活动作了简要规定,《司法系统法》、《民事诉讼法》、《行政程序法》和《刑事诉讼法》则作了更广泛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法院系统由三级法院组成: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及其同级法院(如阿拉木图市法院、阿斯塔纳市法院和奇姆肯特市法院)以及地方市法院和区法院区(市)法院通常是一审法院,审理大多数民事案件。地区法院及与其同级法院是区(市)法院判决的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是对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终审的法院,也是对某些类别的争端(例如对中央选举委员会的行动或决定提出质疑的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的法院。最高法院下设若干机构,包括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以及民事和刑事合议庭。全体会议对现行法律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解释;合议庭则负责审查已生效的判决。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哈萨克斯坦政府设立了具有地方市法院和区法院地位的专门区际法院。这些法院包括经济法院(审理当事人为法人实体或个体经营者的纠纷)、行政法院(审理对国家机关和官员的决定提出质疑的申诉)、行政犯罪法院(审理行政犯罪案件)、少年法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有管辖权)和刑事法院(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

此外,自2021年起,阿斯塔纳市区际经济法院和阿斯塔纳市区际行政法院对解决涉及投资者及其当地子公司的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

2015年,《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宪章》通过,根据该法设立了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简称“AIFC法院”),负责解决:(1)AIFC参与方(在AIFC领土上注册的公司)之间的争议;(2)在AIFC进行的、基于AIFC法律的交易争议;(3)有关各方提交给AIFC法院的争议。AIFC法院根据英国程序法原则审理争议。该法院做出的判决可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执行。AIFC法院独立于哈萨克斯坦司法系统,对AIFC内产生的以及与AIFC注册的机构和公司有关的所有民事和商业纠纷拥有专属管辖权。

除此之外,哈萨克斯坦在 2022 年对《宪法》做出相关修正后,设立了宪法法院。该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议员和总统选举、《宪法》解释和审议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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