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浅谈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和方式
作者:    浏览量:51   发布时间:2024-03-29     分享到:

作者:张现涛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某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往往代表着该品牌在我国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驰名商标的成功认定往往又会助推企业的市场销售进一步提升。基于这一事实,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曾长期采取主动认定、批量认定的方式进行,进而弱化了“驰名商标”的法律属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目前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权利人在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应主动提出驰名商标保护,主管机关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对该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在认定途径和方式上,主要分为两个途径、七个方式


一 、驰名商标认定的两个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工商行政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民事、行政案件的处理/审理过程中,权利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可整体分为两个途径:行政认定、司法认定。行政认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司法认定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作出认定。


二 、驰名商标认定的七个方式

(一)在行政认定中,主要为以下四种方式


1、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驰名商标


据《商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在先权利人主张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件需要,可对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2、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中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权利人可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3、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中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在先权利人主张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需要,可对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4、在行政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权利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


(二)在司法认定中,主要为以下三种方式


1、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2、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权利人以被告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权利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3、在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


在行政认定的四种方式中,在先权利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行政诉讼中对其在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