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言|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利用有关实务问答
作者:    浏览量:484   发布时间:2026-02-05     分享到:

为便于地下资源使用者、矿业投资者及相关从业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于2025年4月9日发布的官方答复内容进行系统整理,并以“一问一答”形式予以呈现,供参考。





问:在地下资源使用者采购中,如存在违法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潜在供应商申请,应向哪个国家机关投诉?


答:在开展固体矿产开采作业过程中(不包括铀矿),如违反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程序,国家监督由固体矿产领域的授权机关实施,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法律依据为《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典》第61条第2款第2项。


在开展碳氢化合物勘探和(或)开采作业,以及铀矿开采作业过程中,如违反采购程序,国家监督由碳氢化合物领域及铀开采领域的授权机关实施,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部。法律依据为《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典》第62条第11项及第63条第7项。




问:在受监管采购中,本国生产商是否享有优惠政策?


答:基于国内价值(本地含量)给予条件性价格折扣的优惠制度,仅在2015年前适用于受监管采购。


自2015年11月30日哈萨克斯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家承诺对本国及外国供应商提供平等条件,相关采购立法已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


此外,在“萨姆鲁克—卡泽纳”基金采购中,针对本国生产商的优惠制度已自2016年4月18日起取消。




问:在何种情况下需就采矿许可证缴纳违约金?


答:如未履行最低国内价值比例义务,或未履行人员培训及科研经费投入义务,依据《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典》第221条第2款,将产生违约金责任。




问:国家机关如何向地下资源使用者送达通知?

答:通知可通过书面形式、全国性印刷媒体发布,或在国家机关官方网站以哈萨克语和俄语发布。




问:地下资源使用者提交报告时应遵循哪些规则?报告提交程序如何?

答:地下资源使用者在提交报告时,应遵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与发展部长2018年5月24日第374号命令批准的《地下资源使用者在开展固体矿产勘探和开采作业及普通矿产开采作业时提交报告规则》。




问:如何取得地下空间利用许可?

答: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取得与行使,依据《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典》第249条至第262条执行。申请人应向地下资源研究授权机关提交申请,并附具法典第251条规定的文件。


授权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组织开展地质报告的国家鉴定。国家鉴定期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在取得肯定鉴定结论且不存在拒发许可情形时,授权机关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编制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及后果消除计划,并完成相应鉴定与协调。


在符合法定期限并提交肯定结论后,授权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地下空间利用许可。




问:放弃固体矿产勘探区块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答:依据《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典》第199条:一,地下资源使用者可在勘探许可证有效期内任何时间,书面向主管机关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勘探区块;二,部分放弃须以区块为单位,并符合面积要求;三,放弃申请需附质权人同意文件(如存在质押),以及勘探作业后果消除文件;四,放弃部分区块将导致勘探许可证重新签发,并在国家地下资源基金统一地籍中登记。




问:出口地下资源信息是否需要许可?依据哪些法规?

答:依据2020年5月22日第117号命令批准的国家服务规则,通过 e-license 系统发放燃料能源及矿产原料相关地下资源信息出口许可。


【注】上述内容并非我所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如需我所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下方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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