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京师律师事务所油气律师团队在行业调研和案件办理中发现,石油工程领域屡发“发包人非矿权人”案件,给石油工程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给行业生态造成严重危害。京师对此类风险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其广泛存在、隐蔽运行且与日俱增。为了行业健康发展,助力企业识别与防范风险,京师特制备以下风险预防与应对方案。
一、“发包人非矿权人”风险的背景和表现形式 油气体制深化改革之前,石油工程发包方主要为中石油、中石化等资金实力雄厚的中央企业,无工程款支付风险。随着油气体制深化改革,大量民营企业、地方国企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主体”)通过获取矿权、与央企合作等方式进入勘探开发领域。 此类新主体虽具备一定资信能力,但其风险承受能力相较油气勘探开发的巨大风险仍然较弱。为规避勘探开发失败危及其核心矿权或合作权益,部分新主体利用第三方主体实施风险隔离策略: 第一步架构隔离,利用非矿权人的主体发包石油工程项目; 第二步失利止付,一旦勘探开发失利,停止向石油工程企业付款; 第三步金蝉脱壳,如果石油工程企业向发包人追索,则放弃发包人; 第四步程序阻却,如果石油工程企业意图穿透发包人向新主体追索,则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进行抗辩。 由于石油工程合同相对方并非矿权人或合作主体,工程企业难以向实际享有矿权或合作权益的主体追索,难以追及有价值的底层资产或权益。更有甚者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从源头上阻断追加新主体为第三人的风险。常见第三方主体包括: 1.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2.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他关联公司; 3.资信较差的合作方; 4.表面无关联的第三方主体。 类似风险隔离策略在勘探阶段和非甜点区尤为突出,由于无需预先支付工程款,矿权人易采取极为冒进的勘探开发方案,进一步放大工程款的回收风险。 二、发包人非矿权人”给行业和企业造成的损害 首先,此类风险给行业造成重大危害,而且一旦发生,往往影响众多石油工程企业: 1.贵州案例。某地方国企A持有煤层气矿权,但利用参股企业对外签订探井钻井合同。勘探失败后发包人停止支付,导致承揽工程的石油工程企业发生损失逾亿元。 2.新疆案例。B企业持有油气矿权,由于单项探井金额巨大,利用孙公司签订钻井合同;勘探未取得突破,发包人停止支付工程款,欠付数额高达数亿元。 3.内蒙案例。C企业与央企合作勘探开发油气资源,将合同区的非甜点区切割若干区域,分包给若干企业;分包企业开发失败逃废债务,欠付数十家石油工程企业逾亿元;部分工程企业向C企业追索,反被诬以协助非法采矿。 4.山西案例。某外资企业D与央企合作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该外资企业利用关联公司对外签订钻井合同;因产量较少不足以覆盖工程款,发包人停止支付工程款,导致承揽钻井工程的多个企业损失数千万元。 其次,对此类风险事件如追索措施不当,往往无功而返。例如,大部分追索方案围绕合同相对人和钻井工程来设计,不能触及适格主体(油气矿业权人或合作合同权益人)和底层权益(油气矿业权或合作权益),即便胜诉也无法执行。 三、“发包人非矿权人”风险应对工作建议 首为防范此类风险,避免重大损失,京师特提出以下风险应对工作建议: (一)全面梳理合同。全面排查已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石油工程合同,查明是否存在发包人非矿权人的情况。 (二)要求关系证明/说明。 对于发包人非矿权人的合同,以合规管理为由(防范非法采矿),正式发函要求发包人证明/说明其与矿权人的关系。 (三)核实及寻求保障。 若发包人拒绝证明/说明,且其自身资信明显不足以支付合同金额,则应向矿权人核实两者关系,并探讨其是否愿为项目付款提供担保或承诺。 (四)风险评估与应对。 经上述措施,若确认发包人与矿权人在付款责任上已作风险隔离,且发包人偿付能力不足,应评估为高风险项目。须立即制定并启动专项风险管控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协商变更支付主体、追加担保、行使不安抗辩权、强化收款力度乃至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形成大额坏账。 京师的优势与协助 京师油气律师团队是业内专注于油气行业的专业律师团队,主要成员均来源于中石油、中石化等石油企业,成员具有长时间的行业履历,团队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部分团队成员来自乌鲁木齐分所、成都分所、西安分所、太原分所、呼和浩特分所,覆盖油气资源和石油工程的主要省份。 在长期服务于石油工程行业的过程中,京师油气律师团队已形成了“石油工程纠纷处理”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就“发包人非矿权人”风险,曾协助大量石油工程企业实现清收;更是利用行业影响力,在群体性案件中联合众多石油工程企业形成强大合力,穿透发包人主体,追及底层资产和权益,最终实现大比例清收。 石油工程企业如遭遇“发包人非矿权人”的风险或纠纷,请咨询京师油气律师团队,获取专业支持。山高路险风险难测,保驾护航京师相伴! 业务联系 联系人:李豪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13520291360、15319970860 联系人:吴彦杰律师 联系电话:17710508929



